擅自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法院認定對訴訟人不具效力,不支持對全體業主不具效力矛盾嗎?

用戶6271792094681


這個問題表達得不是分清晰。結合我自己的理解,回答如下。

第一,需要明確,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是開發商的義務。我在訴訟中,援引物業管理條例,認為業委會成立前選聘的物業管理,都屬於前期物業管理的範疇,而不論小區的開發時間。

第二,以東莞為例,前期物業管理的費用物價局是有上限規定的。

第三,前期物業管理主要是開發商的委託,即便業主和物業公司沒有物業服務合同,也不影響物業公司的管理權。開發商委託的物業管理合同一般在房管局有備案。

以上是我代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觀點,都被法院採納。

延伸:如果小區成立了業委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後,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管理合同對所有的業主都有效。


熊大狀普法匯


我對問題的理解是沒有經過小區所有業主開會表決同意,業委會或者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開發商有權利簽訂前期物業,選定物業公司,業委會要通過開會表決,才可以簽訂新物業。

可能是在業委會私自簽訂物業合同後。物業也進入了,從事了服務內容,法院又判令了,選聘物業的不合法化。

事實從事了服務,作為物業理應得到提供服務的報仇。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意思。


土豆社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第一;您指的擅自簽訂服務合同是什麼意思?



第二;物業公司都是和開發商穿一條褲子的,他們有利益關係。

第三;現在好多業主委員會其實並沒有什麼作用,特別是小城市,物業公司都不搭理您。

物業公司能對整個小區房價上漲有不可缺少的力量,軟實力


全日投


小區業主強烈要求,政府對小區進行整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小區的亂象叢生,支持業主大會決議,依法行使業主權利。


用戶6465050349692


物業不是業主請來的,物業是政府開發商強加在業主身上的寄生蟲,業主備受折磨。


春意滿院


,物業變成土匪了,霸佔小區不走了,可憐業主心不齊,物業害人才心狠,期盼業主見晴天,安居樂業做貢獻


詩情畫意228073451


物業還控制了充值水卡的權力,不向強盜屈服,竟然連水都沒得用!


oasis28


涉及到選聘物業公司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大事,應該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業委會只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而已。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業委會擅自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不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幸有霖汐


提問的一定是個窮逼!


什麼也不說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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