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還能執行嗎?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還能執行嗎?

在金錢債權的案件中,案件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沒有主動履行,通常債權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有的債務人其名下只有一套住房。遇到這種情況,有的朋友就會問,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話法院可以執行拍賣他唯一的房子還債麼?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於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執行問題。

債權的種類上區分為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兩種情形,有所區別。

對於金錢債權的執行,對被執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舉了可以執行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老人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其兒子房子多,足以保障生存,對其保障就沒有必要。

第二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的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保護的對象,因為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週轉房。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

基於上述幾種情況即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依然可以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還能執行嗎?

另外就是針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這類案件中,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這沒有商量。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週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如果3個月的寬限期過了,還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強制其遷出。

我們從上面內容可以看出,即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在基於金錢的債權下,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給被申請執行人相應的住房居住或是為其提供租金那麼也是可以執行其唯一住房的,如果雙方是非金錢的債權糾紛,其本來就用房屋設立的抵押,那麼由於上述原因其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被執行的。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還能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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