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字号发生冲突该怎么办?拿起法律武器!

商标与字号发生冲突时应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避免混淆和误认

——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李军贵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汪江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与字号发生冲突该怎么办?拿起法律武器!

【判决要点】

在商标与字号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各自仍应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保持清晰的界限,避免混淆和误认。涉案“大润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远远大于上诉人字号,上诉人对该注册商标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同业经营者,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大润发”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应是明知的,且在其不存在其他特许经营资源以及并不对所发展的加盟店提供商品配送等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利用其企业字号与被上诉人“大润发”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特点来攀附被上诉人“大润发”注册商标的商誉,超出了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军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一审(2014)宁知民初字第163号

二审(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3号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城公司”)依法享有第1284783号“大潤發”、第5091186号“大润发”、第407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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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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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特别是“大潤發”、“大润发”商标)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和经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成为国内零售行业的顶尖品牌,符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吴江大润发公司”)作为康成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使用与康成公司商标文字内容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开设分店或授权予汪江辉和李军贵等个体工商户以类似加盟性质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扩大侵权范围,且在经营过程中,吴江大润发公司、汪江辉、李军贵都故意使用与康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在门店中使用与康成公司旗下门店风格一致的装修。一审原告康成公司诉至法院,称吴江大润发公司、汪江辉、李军贵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康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主要争点】

一、吴江大润发公司、李军贵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在本案中认定大润发商标系驰名商标是否适当;

三、如构成侵权,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判决观察】

一、吴江大润发公司、李军贵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吴江大润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吴江大润发公司在其自营门店的店招上使用“吴江大润发超市”标识侵害了康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吴江大润发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其自成立至今一直使用“吴江大润发超市”作为店招的相关证据,而且,虽然商标和字号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但在商标与字号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各自仍应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保持清晰的界限,避免混淆和误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大润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远远大于吴江大润发公司的字号,吴江大润发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综上,由于康成公司“大润发”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吴江大润发公司此种使用方式必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吴江大润发公司关于其在店招上使用“吴江大润发超市”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涉案网站应认定系吴江大润发公司开设,其在涉案网站上突出使用“大润发”、“吴江大润发”等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吴江大润发公司上诉称,康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网站是吴江大润发公司开设的。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通过国家工业信息部网站无法查询到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开办者,但康成公司一审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涉案被控侵权网站上不仅有吴江大润发公司的公司简介,还存在大量招商加盟的内容,包括加盟优势、加盟流程、加盟指南、加盟动态等内容(其中加盟动态提及了本案李军贵经营的同里加盟店),以及许多吴江大润发公司加盟店的照片。吴江大润发公司一、二审庭审中均表示无法确认网站上加盟店照片的真实性,且并未庭后提供提供其加盟店照片。综合以上内容,该网站上述信息均指向吴江大润发公司,明显是为吴江大润发公司对外招商加盟进行宣传推广的网站,在吴江大润发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吴江苏大润发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开办方并无不当。同前所述,吴江大润发公司在该网站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康成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大润发”、“吴江大润发”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害康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后,吴江大润发公司发展加盟店,并许可加盟店使用其企业名称申请经营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作为同业经营者,吴江大润发公司对于康成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应是明知的,而其只是在苏州市吴江地区具有有限的知名度,但其却在苏州市吴江地区之外大量发展加盟店,在其不存在其他特许经营资源以及并不对所发展的加盟店提供商品配送等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其向加盟店收取高额加盟费,许可加盟商使用其企业名称申请经营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明显是在利用其企业字号与康成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特点来攀附康成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的商誉,超出了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根据康成公司提供的多篇媒体报道,吴江大润发公司在吴江地区之外发展的加盟店不当使用经营名称的行为,已经造成包括消费者和供应商在内的相关公众的实际混淆,严重损害了康成公司的利益。

(二)李军贵涉案行为侵害了康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军贵在其经营的店面店招、会员卡、塑料袋上均突出使用“大润发”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害了康成公司涉案“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李军贵明知康成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却通过支付高额加盟费的方式获得使用吴江大润发公司企业名称的许可,从而登记含有“大润发”文字的经营名称,明显具有攀附康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客观上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李军贵与吴江大润发公司之间存在加盟合同关系,但上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李军贵实施的,应由其向康成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关于相关侵权责任应由吴江大润发公司承担而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明显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在本案中认定康成公司“大润发”商标驰名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汪江辉、李军贵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及其使用情况是否侵犯康成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认定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况且,本案中无论一审法院认定“大润发”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否必要,最终并没有对吴江大润发公司、李军贵的相关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本案中,康成公司确实存在将“大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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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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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的情况,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这种使用方式会弱化“大润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一审法院根据康成公司提供的证明“大润发”商标驰名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大润发”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认定康成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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