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嶼法院首次組成七人制合議庭

日前,莆田市秀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蔡某盜伐林木罪一案,同時一併審理由秀嶼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起訴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採用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由秀嶼法院少年庭副庭長宋敏擔任審判長,兩名審判員和系統隨機抽取的四名人民陪審員擔任合議庭成員。這是 2018 年 4 月《人民陪審員法》出臺後,該院首次適用 “3+4”(3 名法官+4 名人民陪審員)大合議庭模式審理涉生態環境保護的刑事附帶民公益訴訟。此案也是莆田市首例由公訴機關提起的刑附民公益訴訟。

2017 年9月16日,上午8時許,蔡某攜帶電鋸到秀嶼區平海鎮一集體所有的木麻黃防護林中,在未經山林權屬單位及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森林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木麻黃樹15株,立木積蓄量為3.9759立方米,價值1685.8元。蔡某在現場加截段時,被秀嶼區農業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並於當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抓獲歸案。

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蔡某盜伐的林木林地範圍1.8畝(約1200平方米),除直接損失外,其還造成生態功能損失20356.1元。所盜伐屬省級二級保護防風固沙林,屬於基幹林,也就是最基層最主要的骨幹林帶,是抵禦自然災害的第一道屏障和生態防護線,與一般綠化林在多方面都有重大區別,鑑定中心認為該木麻黃林木被砍伐後,重新恢復至防護功能成熟初期需要12年時間。而且由於海邊風沙大,種植成活率不高。在該種情況下,蔡某的行為雖然砍伐數量較少,但造成的影響卻較大。

蔡某砍伐的林木為生態公益林,導致當地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請求判令蔡某補植木麻黃150株,並管護3年;賠償林木損失1685.8元,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20356.1元,鑑定費6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對蔡某應該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三名員額法官坐在審判席中間位置,審判席兩邊各有兩名人民陪審員。四名人民陪審員全程認真聽取了公訴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蔡某當庭表示認罪,表示由於其個人文化水平較低,對砍伐防護林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現年紀較大,對此後悔不已,希望法院予以輕判。最後,法官宣佈休庭,案件擇日宣判。

據本案審判長宋法官介紹,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一審判涉生態環境保護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此次參與庭審的4名陪審員來自社會各行各業,他們通過法院人民陪審員庫中隨機抽選出。

(記者 陳琦 通訊員 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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