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男朋友房產證加我的名字,過不過分?

肖正餘


談了個四年的女朋友,從有到無,之前一直提要買房,並且經常吵架, 後面我貸款買房的時候,我女朋友一分錢沒出,每月還給她零花錢,強烈要求加名字,為這個吵了很多次,說我算計她,不懂得分享,他父母打電話給我說 要給她女兒保障,我不知道這個社會是怎麼了,不願承擔任何風險和投入, 就索取對方,如果感情很好 互相都能付出,理解 。沒那麼多矛盾 大部分男的是願意給對方, 越是不在乎 不計較,看的淡的女孩子 其實男的越放心 加名字 也無所謂,越是那種作天作地 ,感覺你嫁給男的好像是對男的一種恩賜的,最後什麼都沒有, 感情太計較自己的得失,和自私的 最終不長久


Jim牧馬人


看到這個標題,忍不住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嘮叨兩句。

第一,女孩的要求有合理成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出資負責裝修,如果涉及離婚,裝修是有折舊的,而房子貶值可能性不大,所以女方必然面臨損失。如果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便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是相對房產而言,車輛增值可能性不大,因此女方依然面臨損失。

第二,女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據網絡信息,中國目前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均價過萬了,一套房子少則上百萬甚至過千萬。幾乎花費了一般工薪階層家庭的全部家底,雙方談戀愛時你儂我儂,結婚後一言不合就分道揚鑣的大有人在,到頭來父母辛苦攢下的這點家底一分為二,做兒子的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利害得失,這也是情理之中的。更何況,實踐中有很多人結婚之後不久便提出離婚,要知道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另外一方無法阻止。所以,面對女方提出的這種要求,男方的風險太大,不得不慎重處之。

第三,針對女方的這種情況,除了房子加名或者分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呢?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是男女談婚論嫁與財產方面的進退有度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本人認為可以在婚前協議上進行協商,從中尋找最為有利的切合點。既可以保全感情的溫度,也可以保護雙方的財產利益,可謂一舉兩得。

第四,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2018.6.26補充:

女方在房產證加名,一定可以分割房產麼?

答案:可以分割。

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因此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將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添加女方名字,其行為的實質為贈與。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動產證完成加名手續,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很多人提出的婚前財產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

另外,產證證書在婚前加名或者婚後加名,沒有本質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注意,適用該條款的前提很明確,必須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而且實踐中一般會進行贈與的公證程序。因此並不適用本題題主所稱的情況)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柳基偉律師


過分,相當過分。這不僅僅是過分,更叫下賤。

在處對象期間,就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自己名字的行為,比小姐還小姐。換句話說,小姐起碼是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一定比例的報酬,而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這件事,這叫掠奪

曾經聽過兩人婚後女方要求男方在獨立房產上加自己名字的新聞,在我看來這已經算道德淪喪的行為了。現在居然出現更加勁爆的大討論,即

婚前財產分割大法

不知曾幾何時,國內部分女性價值觀開始偏離正常軌道。看問題,想問題常常首先就把自己擺在弱勢的一方,然後再去進行討論,去向男方進行索取,甚至是要挾。

這本身就是對自己的一種看低,更是一種變相的耍流氓。今天你通過分手,通過離婚等手段成功要挾了男方,得到了你想要的東西。但你以為這事就完了嗎?今天的要挾,必將成為男方未來出軌的地雷

屆時小三打來電話,嬌滴滴的給你這個大太太請安,你兩慢慢聊唄,反正都是一類人。


川航花旦小菜牙


我覺得不過分,因為這件事情表面上看是房子的歸屬問題,但是歸根結底,還是人們心中非常強烈的“婚姻危機感”,目的還是想通過房產證加名字的方式,來給婚姻一個保障,增加自己的安全感。

因為結婚房產證加名分問題近幾年還是比較普遍的,過去的時候,一是因為那時候房價沒有那麼高不足以形成婚姻的保障,再一點就是意識比較單純,離婚並不像當前這麼普遍,所以,女方提出這樣要求的比較少。

我覺得結婚兩個人抱著一生一世的心態,這件事就不是事,寫兩個的名字和一個人的名義都無所謂,但是,很多人是三心二意的心態,過的了就過,過不了就離,這樣“危機感”巨大。


我覺得男方為了表示誠意,應該主動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義,更何況女方還提出裝修、家電的費用全包,兩個人感情既然那麼好,為這件事而分手,我覺得已經造成了一生的遺憾。


我是焱垚


你們都該慶幸分手了,因為你們之間根本沒有你說的感情好,你們之間根本就沒感情,有感情只是你自己的一種錯覺或幻覺。你們之間有的只是猜疑和相互防備,下面就分析一下。

事情很簡單,兩人談婚論嫁了,男方全款買了一套房,比如100萬,女方希望出50萬裝修、買家電,然後房產證上寫上女方名字。

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如果兩個人是真心相愛的,確實也沒什麼問題,哪怕女方不出錢,或者男方不出錢,也沒什麼問題,誰讓愛情可以粉碎一切呢?

但你們之間沒有這種可以粉碎一切障礙的美好愛情。從女方來說,很明顯希望用50萬獲得150萬中的半數,即75萬的權益,以及未來的增值預期,當然理由很高大上,要一個話語權。我覺得這可以理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畢竟女生客觀上要弱勢一些,這個要求不算太過分,但對男方的利益確實有損害。

但男方怎麼處理的呢?不要女方任何東西,房產證上堅持加名字就分手,沒有任何商量!這說明男方對女方根本沒任何感情,只有死守自己錢財的決心,而且容不得有任何風險,這樣的守財奴還能結婚嗎?這樣的情況結了婚女方也不可能有任何話語權,勉強結了婚,結果也只有一個:離!

要結婚了,還在為房子、錢財、彩禮爭執的,說明愛得不夠深,或根本就沒有愛,這種婚姻未來幸福的可能性不大。


徐德文O戴維科學


從經濟上來說,不是過不過分的問題,是需要慷慨點,他沒那麼慷慨,你也沒必要爭,所以,房子他已經買了,你就不用參與房子的事情了,你家的嫁妝是跟他家的彩禮錢掛鉤的,帳不能捆在一起算糊塗賬,因為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是按照法律來的,

把你名字一加上去,以後萬一離婚就會平分,這是虧本生意,

從感情來說,需要乾脆,美國以保護全球安全之名打了多少仗,所以我們不能以愛之名去佔便宜,人家願意給,是她的情分,不願給是他的本分,交普通朋友也是這樣,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也是兩個需求滿足的事情,這應該是公平的,所以,離婚沒有誰虧了賺了,有這樣的心態叫大度,大度的兩個人才能過得幸福,我和我老婆從談戀愛,從來沒誰要掙那個財政大權,並且我一般只知道我家大概有多少錢,可我老婆常常去買衣服就順便跟我買一套,要動用數字稍微大一點,她都會給我說,可她每次跟她父母買了啥,一定有我父母的份,反而有時她還會多給我父母買,你說,她這樣做,我有必要跟她斤斤計較嗎?

所以很多感情來源於心胸不開闊,我的房子也是我婚前就還清了貸款,她從來沒說要加她的名字,後來我們買第二套,我叫他加名字,她直接也說不用加,這種態度,我們真離婚,我會不分她一套房嗎?反正我有收入,他也有收入,真離婚,都能養的活自己,現在有很多無業遊民,一天反而要求多,對方肯定就會跟你計較


情感99電臺


本人經歷了這樣的事!!!我沒有同意加女方名字。我的理由是:我家買的房,我家裝的修,結婚女方沒有額外嫁妝,一分錢沒有,我憑什麼加女方名字?萬一將來婚姻變故,我的房子女方可拿走一半,我就想問一句憑什麼?

我不知道你們是怎樣的家庭條件,我家的實際情況就是父母給我買的婚房,大約是10年時候,大半輩子的積蓄(父母農民),然後還借了20萬,裝修還花了不少錢10多萬,簡單裝修,反正就可以住了,沒有傢俱,沒有家電,後來到我結婚的時候,借的錢慢慢還上了,家庭條件慢慢邁入小小康了,後來到我談婚論嫁了,婚期已定,女方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說是為了安全感,我沒同意,跟她父母溝通,她父母竟然厚顏無恥的說:加就加唄,加了又不會怎麼滴!還能要你一半房子?

我當時挺生氣,就跟女方問:憑什麼?一分錢沒掏就想要我一半房子?我後來堅決不同意。

有個背景條件:女方母親是後來的,女方跟後媽沒有血緣關係,後媽有個孩子,是跟女方同父異母,還在讀書。

其實女方也挺可憐的,因為有了後媽就有了後爹,後來我耐心做工作,包括她的奶奶、姑姑做她工作,我們好歹把婚結了。

結婚,我家給彩禮不多,也就是我們這的風俗價,彩禮錢應該是給女方父母的,不過現在俺這邊習俗都是女方父母直接把彩禮錢給孩子,買點沙發、椅子,家電什麼的,給的彩禮錢也夠了,結婚時候,她帶了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茶几電視櫃,就這些,然後她家,一分錢沒給自己姑娘嫁妝,她家還是城中村,父母自己還做了幾十年買賣,外人傳說手裡幾百萬是有(小縣城),然後結婚的時候,她的後媽不給她任何的嫁妝,甚至婚後,房子拆遷,加上原有一共五套樓房,一套也不給她,因為她家的破事我們還吵了很多次,但是慢慢都過來了,婚結了,孩子有了,她再也沒提過房子加名的事。

不過通過這些事情,我是特瞧不起我岳父,我這個岳母因為不是親的,我對她沒啥意見,因為她得給自己的孩子留,不會給別人的孩子留,無可厚非,但是我岳父可是她的生父,整天牛逼哄哄的說自己多有錢,檔次多高,她結婚的時候,彩禮錢可能給她了,然後再沒出錢,結婚請客,我岳父就請了兩桌客人,說是不張羅了,麻煩。

我現在自己也有女兒,我的想法是將來我女兒出嫁,我得讓女兒嫁的風風光光,我會給自己女兒買一套她自己的房子,然後結婚的時候給女兒兩口子一筆錢,然後偷偷給女兒存一筆錢,讓她將來我們不在了,自己有個保障。

我特瞧不起我岳父,真的,但是我沒有不捨的給他孝順,我都擱在心裡了,我會想自己的親生女兒,很小媽媽就去世了,光嘴上拿著好,孩子大了結婚不給自己女兒錢,還指望以後給?

二女兒也是親的,但是人家有親媽,這個媽不是大女兒的親媽,你的大女兒很可憐,他當爹的不知道,大女兒內心有傷疤,有陰影,他根本就不知道,大女兒很無助,他不知道,這就是我瞧不起他的原因。

因為他大女兒結婚沒給嫁妝,他的母親、妹妹都鬧的不愉快,不上門了,這樣有意思嗎?

我打心眼瞧不起他!

這就是我的故事,真實的故事,現在我有了一個女兒,但是我還承受著她內心陰影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慢慢改變吧,我們開始打算再買一套房子,寫上她的名字,讓她有點歸屬感吧,,她家五套房子,跟她沒關係,這也是她想買房子的原因。


張八一1


不請自來,說一下我的看法。

作為女朋友,注意是“女朋友”,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你和你男朋友的關係與一個陌生人與你男朋友的關係並沒有什麼不同,你要求他在房產上寫上你的名字,這就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處理事情了,所以你男朋友不同意寫上你的名字,這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麼不妥。

對於你這個case, 從一個側面上來說,你男朋友對你的感情也就是那樣,不能說是很愛你,如果很愛你,他要跟你結婚,白頭偕老到天荒地老,從頭到尾這房子都是你兩的財產,無所謂誰跟誰的房子。

要求過不過分,從法律上講,有點過分,但是從情理上來講,一點都不過分,你們還是處理得太草率了,這麼多年的感情說分手就分手,可惜了。

但是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說,這或許不是一件壞事,很多鍵盤俠說男的做的對,或者你做的對,他們可能不知道實際生活中充滿著柴米油鹽醬醋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沒有觸碰到他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可以放高調,一旦觸碰到他的切身利益,可能表現得不如你。

這裡得勸你幾句: 已經是成年人了,處理事情不能只聽家裡爸爸媽媽的,很多事情直接處理會碰壁的,不妨換另外一條路,你男朋友才是整個事件的關鍵人物,女人搞定男人相對容易多了,雙方家庭一摻和,事情就變得難以處理了,因為每個有都有他自己的利益。

既然已經決定了,從頭出發又何妨,看開些。


花元旅遊


朋友邀請我,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我就用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訴你吧!

我姐姐家外甥結婚,也遇到這樣一模一樣的要求,但是我姐姐家房子以前都已經買好了,並且裝修好了的,已經買了兩年了,而姐姐家只有外甥一個孩子。

結婚前,女方因為房產證是我姐夫的名字,因此要求過戶給外甥,同時並寫上女方的名字,而外甥在中鐵上班,幾年後是有分房名額的,因此父母很不想過戶,於是這個事情出現了矛盾。


我一起參加了這個事情的處理,姐姐姐夫們當場表示,沒有其他人,房子將來都是外甥的,如果馬上過戶,存在幾萬的過戶費,且會影響外甥單位分房,同時也坦言,不需要女方任何東西,而女方嫁過來就是自己孩子,一視同仁對待,如女方堅持要寫上名字,家長也不反對,在權衡利弊下,女方沒有再堅持,依然如期結婚了。

事實上,現在這種現象非常多,很多的女方都會提出這種條件,試想一下,你作為兒媳婦就有這樣的想法,那麼人家又何嘗不想,一旦房子過戶給兒子兒媳婦頭上,要是兒媳婦不講理,會不會也趕父母出去呢?


女方的嫁妝這些,在我們的世俗中,一般看著是贈送,一般男方不會去計較的,反而是現在的女方,很多會變本加厲的要彩禮啥的。所以,男方辛辛苦苦積攢買下的房,如果女方以寫雙方名字為條件,可以說會百分之百的讓人感覺,你第一步就是個非常計較財產的人,這在離婚自由的當下,又有多少人不產生其他想法呢?

題主作為女方,既然願意出錢裝修房子和購買家用電器,而男方又表示不需要女方一分錢,那又何必堅持呢?如果你真的是喜歡男的人的話,為何不結婚後,將來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孩子頭上呢?


如果你出的錢也是房子一半的價值了,為何不將這錢用你的名字去按揭一套房子也可呢?其實,如果雙方不過分注重財產,又真心願意在一起的話,這些問題都是好解決的。


微風細雨話蒼涼


看完描述,有些被驚呆了!

男方家出全款買了房子,不要求女方家出裝修、家電錢,也不同意加女生的名字。如果堅持加名字,那就分手。多清奇的三觀!

又不是女生當場就要把房子據為己有,為什麼不能商量。


見多了談結婚談得涇渭分明,要求女方家出這出那的,猛然見到這種什麼都不要,但也明顯什麼都不想給的,有點被嚇到。


如上述所說,女生父母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女兒的名字,只是求一個“話語權”,並不是想離婚後分走男方半套房子。


且不說現行的婚姻法女生並不能分走男生半套房子,誰家父母嫁女兒是為了盼著女兒離婚分走男方家財產的呢?

何況,女生父母願意出裝修家電錢,或者買車,可以說是誠意十足了。


反觀男方一家,看似大包大攬,財大氣粗到結婚不需要女生任何的付出。


其實,這是變相的不作為。兩個人組成一個家庭,對於彼此的安全感來自於何處?


自然是來自於對彼此的付出。

安全感不僅僅來源於承受方,更多的來源於施愛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備受寵愛的女生總沒有安全感,而釋放寵愛的男生,卻對那份感情信心十足。


描述裡的男方一家,不要女方家的付出,擺明了也是根本不承認女生這個人。

有句話說得好,“一切的不合適,都是因為不夠愛”。


迴歸到這個話題也是如此,女生說兩人感情很好,不知道這個“好”的標準是什麼?


所謂有情飽水暖,現實生活中雖然有些過於浪漫,但愛情確實應該是解決一切障礙的最大砝碼。


都說分手見人品,其實結婚也是一件特別考驗感情的事。


若是雙方沒有別的感情障礙,單單因為房子加不加名這麼一件事就要鬧到要分手的地步,有書君懷疑,兩人根本還沒有可以結婚的堅固感情基礎。

所以,分手反倒算是幸運的。婚姻最怕將就,奉勸各位好姑娘還是嫁給愛情。


當然,有其他的見解,也歡迎小夥伴來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