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向无权占有土地者请求返还土地

土地承包权人委托被委托人经营其承包的土地,在解除委托合同后,被委托人返还了部分土地,其余部分土地未返还,被委托人无权占有土地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将土地返还。而且,被委托人在委托经营期间,将其余部分土地与他人土地进行互换,因被委托人无处分权,其无权处分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该二人无权占有土地的行为均属侵权。因农村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具有物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在该物权受到侵害和妨害时,承包者具有物上追及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土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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