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下囚張某某曾是燈塔市佟二堡鎮某村的村主任,不服從他管理的就找人去“收拾”,儼然把村主任做成了黑社會。
2016年9月,楊X海和張某某通電話時,張某某說李X舉搗亂、挺鬧,楊X海提議“打他一頓”,張某某同意了。
2016年10月1日上午,楊X海找到其他四人準備到燈塔毆打李X舉。他們事先準備好木質鎬把、砍魚刀等作案工具,一同驅車來到佟二堡鎮找到被害人李X舉家。發現李X舉在家後,這幾人從車後備箱中取出事先準備好的木質鎬把,並戴好口罩,闖入李X舉家院內對李X舉進行毆打,將李X舉打傷。經遼陽市人民檢察院鑑定,李X舉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8年8月1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本案判決如下:
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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