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負責人就《專利代理條例》答記者問:統一實行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

日前,司法部、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就《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2018年11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06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現行《專利代理條例》於1991年施行,有些內容已經過時。

新修訂的《條例》對專利代理師執業准入制度作了調整。首先,統一考試發證。現行條例規定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制度,具體做法是,對社會公眾實行考試,對長期從事專利審查、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考核,合格的發給證書。而這次修訂將考核與考試並軌,統一實行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證書。

同時,新修訂的《條例》降低了參加考試門檻,取消了現行條例關於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應當掌握一門外語等要求。而且,取消實踐中的執業證,規定專利代理師符合《條例》規定的執業條件即可執業。

除此之外,《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准入制度作了調整。主要是放寬要求,例如,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對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修改為對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後。同時,放寬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准入條件,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將目前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全體合夥人、股東必須具有專利代理資格證書和專利代理從業經驗的要求,改為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除此之外,審批程序也有所簡化,取消了現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內容,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批,同時取消了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與此同時,在完善執業規範和服務監管方面,《條例》明確自願委託代理原則,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佈。而且,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文|北青報記者 高語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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