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71期」从检三十年 检徽在闪耀——记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夏云同志先进事迹

  夏云同志,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1985年3月从事检察工作,现任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室正科级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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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云同志近照

  《警世贤文》有云:“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夏云同志自言虽不是宝剑,亦不是梅花,但寒窗十年的磨砺,铺垫了其人生的开拓之路。1984年夏云同志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从此步入了检察生涯的新篇章。三十多年来,夏云同志思想上要求上进,工作上积极肯干,生活上严于律己。无论从事后勤保障工作,还是战斗在法律监督前沿;无论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还是战斗在“两反”前线。他都能以饱满的热情、谦逊的态度、昂扬的斗志、廉政的品格做好每一项工作。因此也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曾连续三年获得县委、县政府的嘉奖,被市检察院记“三等功”一次,多次被本院及上级业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2017年第71期」从检三十年 检徽在闪耀——记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夏云同志先进事迹

青春年少、默默奉献的后勤兵

  夏云同志参加工作初期,分配在办公室工作。大家知道,办公室事多、繁杂,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不久,人少事多,特别是年轻干警少,许多事务性的工作都是落在了几个少得可怜的年轻干警身上。夏云同志身兼数职,既当出纳员,又是打字员,还兼通信员,整天忙得不亦乐乎,却毫无怨言。在那个年代,为了节省经费,凡是城内的信件一律要求自行送达,虽为4分钱的邮资,亦不得邮寄。为了节省时间,在当时几十元工资的情况下,夏云同志决然自费购买了一辆自行车,缓解了时间之迫。至于其他的一些杂事,如清洁室内外卫生,打扫公共场所等就更是不在话下。甚至,炊事员因家里“双抢”而请假,夏云同志又临时担任炊事工作。尽管如此,夏云同志的出纳账目日清月结,打字工作差错毫无,通信工作通畅安全,默默无闻地做好年轻的后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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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正茂、锐意进取的侦查兵

  “两反”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拳头之一,是检察机关的尖刀兵。夏云同志在“反渎”岗位一干就是十余载。从刚开始的“法纪检察”到“渎职犯罪侦查局”,再到“反渎职侵权局”,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名称在不断的变更,不变的是夏云同志惩治渎职犯罪的信念与决心,也是夏云同志与反渎工作一同成长的见证。

  “法纪检察”时

  当时,我县小煤矿较多,事故频发,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犯罪,夏云同志不畏艰辛,翻山越岭,每年查处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几十件。

  “渎职犯罪侦查局”时

  夏云同志勇于担当,除查处责任事故犯罪外,着力查处了一批具有影响的渎职案件。如查处了原金龟镇一副镇长非法拘禁两姐妹致一人精神失常案,通过办理这一案件,教育了一片,影响了一带,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夏云同志不畏阻力,力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仅2008年夏云同志为主或参与办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9件21人,且所办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2009年,又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21件23人;如:永兴县樟树乡青山背煤矿于2009年4月17日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夏云同志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练就的一双犀利的眼睛、敏锐的洞查力,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通过查处一事,带出一案,查处一案,带出一串。夏云同志与全局干警一道,快速出击,收集证据,果断立案,以县煤炭局一“发文号”为重号这一线索,查出了该局一工作人员与郴州市煤炭局总工程师等人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犯罪窝案,共立案查处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13件13人,开创了我院反渎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县的矿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查办了原永兴县樟树乡党委书记李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最初,办案组只发现李某某在事故中负有渎职行为,夏云同志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李某某为何如此关照这个非法小煤矿,背后一定存在着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办案组一方面通过加大突审力度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肓工作,另一方面深入一线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在事实面前,李终于交代了受贿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从而深挖了犯罪,扩大了战果,李某某最终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永兴的反渎工作连续多年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夏云同志也多次受到表彰,充分展示了永兴反渎检察官的风采。

「2017年第71期」从检三十年 检徽在闪耀——记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夏云同志先进事迹

老骥伏枥、嫉恶如仇的除毒兵

  打击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又一拳头,夏云同志始终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己任,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铲除社会的毒瘤,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无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还是审查起诉案件,夏云同志都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审细查,复核证据,做到不枉不纵,所办案件没有错捕、错诉现象,更没有被判处无罪的案件。同时,在办案理念上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轻刑案件做到慎捕、少捕,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在办案时,敢于碰硬,依法办案,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办长官意志案。所办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未出现涉检上访案件。被判处刑罚的,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被从轻处理的,将功赎罪,以实际行动回报检察机关,回报社会,所办案件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7年第71期」从检三十年 检徽在闪耀——记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夏云同志先进事迹

  三十余年来,夏云同志秉着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做事的态度,认真做好每项事,干好每件工作,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三十余年来,夏云同志从一名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到检察员;从一名普通科员、副科级干部,到正科级干部;从一名五级初级检察官、一级初级检察官,到四级高级检察官。无不体现了夏云同志的辛勤付出与执著,无不体现了组织及同志们对夏云同志的认可与肯定,无不体现了检察机关这个大摇篮对检察干警的关怀与培养,也预示着我们的检察事业将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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