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怎麼不是企業的直接負擔?

馬馱著貨物走,到目的地會卸下,說貨物對馬沒形成最終負擔,說不通。沒有站在納稅人角度看問題,就感受不到增值稅之重,更感受不到其壓在企業肩膀上的負擔之痛

增值稅怎麼不是企業的直接負擔?

企業在複雜的市場環境中既有營利獲益的機會,也有“割肉放血”的止損現象,增值稅在企業經營中既可以消弭在銷售中,也可能成為企業的一項損耗,成為影響企業營利的因素。圖/視覺中國

【財新網】(專欄作家 唐大傑)2018年財新峰會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前財政部長樓繼偉說:“北歐高福利實現了可持續,是因為他們的增值稅稅率達到了20%以上,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降下來,這樣企業仍舊很有競爭力。因為增值稅,其實並不是企業的負擔,最終由消費者負擔。”(詳見財新網報道“樓繼偉:減稅應減企業所得稅和降低個稅邊際稅率”)意思是高額的增值稅對企業不增加負擔。看來增值稅可轉嫁、不是企業負擔這樣粗糙的論斷已經深入人心。

一般的稅收理論認為,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納稅人在進貨時須代墊進項稅金,在銷貨時由購貨方代墊銷項稅金,均以不含稅的銷售淨額為稅基;一般認為,納稅人的銷項稅金可用進項稅金抵扣,而交納剩下未抵扣部分。增值稅由於實行價外徵收,稅款和商品價格分開,消除了原來增值稅對成本、利潤、價格的影響,體現了增值稅獨特的轉嫁性質。消費者是擊鼓傳花的最後環節,企業把稅負交給了消費者,因而增值稅不是企業的負擔。

筆者從事企業管理多年,在我看來,增值稅毫無疑問是企業負擔,而且是一項直接負擔。現闡述理由如下。

一、抵扣不完整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稅是企業的直接負擔

一般的稅收學者多數是從稅收的抽象概念來理解稅負問題,比較多地從國家立場看待稅收政策的社會後果。稅收是國家籌措用於公共服務的經費,是國家強力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學者們很少從稅負承擔者——納稅人角度分析,這樣的立場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稅收負擔問題必須從納稅人角度分析,才能找得到認識問題的途徑。從企業角度看,出自於企業的每一分成本每一毛費用,都是企業的負擔。

前言中說道,納稅人的銷項稅金可用進項稅金抵扣,而需交納剩下未抵扣部分,計算所得增值部分的稅金是企業的直接負擔。在稅務系統內,有一個行業平均稅負率被普遍用於徵管指標。比如製造業的增值稅率是16%,平均稅負率是2%-3%;酒店業的增值稅率是10%,平均稅負率是5%左右;零售業的增值稅率是16%,平均稅負率可能不到1%……這在基層稅務部門是個不公開的慣例。很多地方以這個平均稅負率來衡量企業繳稅行為,以銷售額測算實繳稅金低於平均稅負率,則會進入關注名單,稅務機關會重點關注這個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防偷稅漏稅行為。

打個比方,可樂生產廠生產一罐可樂的成本構成是:原材料(水和濃縮液)0.6元,罐子成本0.55元,生產加工0.15元,直接成本合計1.30元。如果銷售的出廠價為1.50元,廠商需繳納增值部分(0.20元)16%的增值稅0.032元,實際稅負率為2.13%。這部分稅金是企業的直接負擔。

增值稅成為企業直接負擔還有另外兩個因素。

第一是企業在生產週期(從原材料到產成品)內的產品和在途、庫存產品造成了企業預付增值稅的資金成本和流動壓力,企業需要為這部分產品墊付增值稅,由此產生的資金成本是企業的負擔。墊付增值稅佔用流動資金,導致的流動資金壓力也成為企業負擔(請注意,佔用流動資金,實際造成資金流動性的壓力,壓力雖難以量化為成本,也是負擔的一種)。

第二是,有些產品滯銷就要報廢,有些產品在運輸、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損耗也要報廢銷賬,這部分產品墊付的增值稅無法得到抵扣,完全由企業承擔,這部分增值稅也是企業的直接負擔。

 二、增值稅是一項企業成本

增值稅和生產企業的進貨成本、物流成本、勞動力成本、管理費用等都將進入成本核算,成為產品定價的基礎。

產品到了最後一關——銷售,企業會把實際稅負計入成本,制定價格策略。零售企業在核算可樂的單位成本是這麼算的:採購價是2元,稅是0.03元(實際稅率1.5%),商場管理費平均是0.12元,人員工資是0.10元,那麼商場銷售價格一定要超過2.25元。在成本核算和產品定價時,稅和採購成本、管理費用被視為產品的成本費用,都要納入成本核算中。當以2.5元銷售一罐可樂時,這些成本都“轉嫁”給了消費者,學者們會不會覺得產品的採購成本、管理費用、人員工資都不是企業的負擔呢?如果採購成本是企業負擔,管理費用是企業負擔,那怎麼論證稅金就不是企業的負擔呢?

三、價格由市場決定

所謂成本的轉嫁,其實是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問題,企業競爭力強,營利能力就強,包括稅金在內的成本費用都得以順利轉嫁給下游購買者。換句話說,只要企業有利潤,其稅金就能轉嫁。

稅金是企業成本核算的一個因素,與其他直接成本沒有差異。能否轉嫁、轉嫁多少與企業的經營能力和市場機制有關。

市場經濟下企業的定價模式有三大類:成本導向定價法、企業需求導向定價法和競爭導向定價法。總的原則是,企業的產品定價是由供需關係決定的,也就是說,同樣的產品,你很難比競爭對手定價更高。也就是說,在市場競爭狀態下,成本導向、企業需求導向的定價原則都難以實現。

如果隔壁商場的同款可樂只賣2元,你的銷售不可避免地出現壓力,恐怕降價銷售在所難免,短暫性虧損也是必然的。在充分市場競爭環境下,經常發生“惡性競爭”,導致企業虧損等這樣的有違常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企業有時連原材料成本都收不回來,還談何轉嫁稅收負擔。

也就是說,在供給充足的市場經濟中,消費者才是決定企業銷售、轉嫁成本的關鍵。“客戶即上帝”不是一句虛言。

四、只有從企業角度才能理解稅負問題

綜上所述,成本能否轉嫁與它是不是企業負擔不是同一個問題。

長平經濟論壇主任王長勇做過一個生動的比喻:馬馱著貨物走,到目的地會卸下,說貨物對馬沒形成最終負擔,說不通。他說:“增值稅銷項抵進項前,稅額就是企業的負擔,沉澱在稅額中的資金和勞動都有成本。”前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說,我歷來不同意“稅負轉嫁”理論。我贊成間接稅是由購買者和銷售者分別承擔的。分擔比例取決於需求和供給彈性。

企業把增值稅和企業生產成本、管理費用一起作為組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進行定價,成本多少、利潤高低因企業的經營狀況、競爭環境的不同而不同。總之,沒有站在納稅人——企業角度看問題,就感受不到增值稅之重,更感受不到其壓在企業肩膀上的負擔之痛。抽象研究稅收負擔的轉嫁是得不到令人信服的結論的。只有接近實體經濟,多一個維度(企業)思考,研究微觀的稅收問題,才能理解有溫度的現實問題。

五、結論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認為:增值稅肯定可以算企業稅負,多少而已。價稅分離只是會計處理方法。對企業來說,利潤分配之前的所有稅費都是成本費用。

著名稅收專家、中南財大教授龐鳳喜認為,從企業稅收負擔的維度看,儘管包括增值稅在內的間接稅以期可轉嫁性為表徵,然而,稅負能否實質性轉嫁給下游企業或消費者,則取決於企業稅負轉嫁能力的強弱,即便稅款能完全轉移,也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增值稅轉嫁理論不攻自破。

增值稅是構成企業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與原材料、人力成本一樣成為影響企業經營績效的重要因素。企業在複雜的市場環境中既有營利獲益的機會,也有“割肉放血”的止損現象,增值稅在企業經營中既可以消弭在銷售中,也可能成為企業的一項損耗,成為影響企業營利的因素。成本能否轉嫁與它是否企業負擔不是同一個問題。當然,增值稅率的高低也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營利能力和競爭力,這是下一個話題。

增值稅轉嫁論的邏輯起點已經錯誤,其推論過程充滿瑕疵,應該退出理論舞臺了吧。■

(本文關於可樂的生產、銷售的數據並非真實數據。)

作者為賽意企業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漢大學財稅與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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