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干擾公交司機駕駛的不法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

——本文系紅網第四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1月2日,官方正式公佈了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原因,意味著這場舉國關注的案件迎來了終結,但它留給社會的思考真的結束了嗎?同一天,一則“飛踹哥”的視頻傳遍了網絡,引來了眾多網友為其點贊、轉發,評論大都是“踹得好”“就該這麼做!”“這才是正確的做法!”,但也有一些網民提出質疑:那一腳真的值得喝彩嗎?(11月4日 紅網)

首先,“飛踹哥”的這一腳並不同於普遍意義上的以暴制暴,而是一種對社會規則和秩序的維護行為,不是出於私憤,而是對集體利益的考量。作為社會公民,其實我們都有義務阻止侵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為,這類舉措是一種正當防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顯然,任何在車輛行駛時故意干擾司機駕駛的行為都會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能被及時制止,則可能引來非常嚴重的後果。例如,在貴州省,乘客吳某與司機發生爭吵,並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衝上人行道,一名乘客撞上座位護欄受傷;在黑龍江,乘客劉某與司機王某發生爭執,並打了王某一拳,致使王某短暫暈厥,公交車因此失去控制撞上了路邊的轎車、電瓶車……

雖然我們建議用法律作為武器,將不法之人繩之以法,但從時間的緊迫性上來說,這些均屬於事後處罰,無法及時地解決緊急情況,故在這種環境下,直接出面制止是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如果說“飛踹哥”的行為完全沒有過錯也是不妥當的,在制止干擾司機駕駛的不法行為時,我們也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超過了一定的限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樣的,在兩年前,一位中年婦女因坐過站而搶奪方向盤,男乘客吳某迅速上前將其抱住,並拖離駕駛室,保障了司機和所有乘客的安全。可見,吳某的舉措既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為,又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嚴重損害,也避免了衝突的升級,這種解決方式才是我們應當學習和提倡的。

不論是“勇敢抱”還是“飛踹”,這兩種行為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舉動,我們現在所要關注的,不應該僅停留在行為本身,而要看到它們背後的,對社會的意義。面對任何一種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所侵害的行為,我們作為這個社會的參與者,都有義務維護整體的和諧與穩定。如果我們缺少了站出來的勇氣,缺少了那一份責任感,只會讓無理取鬧的氣焰越來越猖獗,下一個受到傷害的,很有可能就是我們自己。

正如約翰·多恩所說,“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它就為你而鳴!”在這個錯綜複雜的社會中,沒有誰能夠置身事外,也沒有哪一個人能夠獨善其身。只有我們每個人都意識到自己作為社會公民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都能自覺遵守、維護社會秩序,才能讓社會文明得到進步,讓公共利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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