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港航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麦卫斌受贿获刑8年

11月20日,海口中院对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麦卫斌受贿一案当日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麦卫斌表示服判,不上诉。


海南港航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麦卫斌受贿获刑8年

庭审现场 通讯员宋研 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麦卫斌利用其担任海南港实业开发总公司项目部、工程部项目策划员、部长,海口港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副部长,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部长、总裁助理、副总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兼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推进和工程验收、职务晋升等方面为陈某明等27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35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75万港币、1.8万美元、1万澳大利亚元、6万元购物卡(以下购物卡面值均为人民币)。


海南港航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麦卫斌受贿获刑8年

庭审现场 通讯员宋研 摄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麦卫斌的妻子岑某某代麦卫斌向本院退缴赃款5.5万元,缴纳罚金履行保证金60万元,并主动承诺愿意将其名下被监察机关冻结的270多万元替麦卫斌退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麦卫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41万元(含购物卡)、75万港币、1.8万美元、1万澳大利亚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麦卫斌在立案前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受贿问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海口中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麦卫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给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海口中院依法判决判处麦卫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其收受的贿赂款等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