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因停車問題起衝突 兩男子從樓上扔花盆砸傷他人獲刑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符雄助 通訊員 王嬌)因車輛停放問題起衝突,兩男子從樓上扔下花盆、磚頭等物品砸傷他人。近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麥某軍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蔡某海將一輛小汽車停放在海口市美蘭區文明東路某公司宿舍小區門口,準備到該小區隔壁的幼兒園內施工,因蔡某海停車阻礙了該小區車輛通行,正在該小區樓下吃飯喝酒的沈某、麥某軍等人便上前讓蔡某海將車開走,雙方因此發生口角,麥某軍動手打了蔡某海一巴掌,後蔡某海將車開至幼兒園內停放。之後,沈某、麥某軍等人返回該宿舍樓下繼續吃飯喝酒,期間沈某、麥某軍又因此事與正在隔壁幼兒園內施工的蔡某海等人再次發生衝突,蔡某海、蔡某民等人持工地鋼管進入該小區追趕沈某、麥某軍,沈某、麥某軍遂往宿舍樓上跑,麥某軍跑到二樓時從樓上扔下一個花盆砸蔡某海等人,蔡某海當即頭部受傷倒地。沈某、麥某軍跑到二樓樓頂後繼續扔磚頭等物砸樓下的蔡某海、蔡某民等人,致使蔡某民頭部受傷。後沈某、麥某軍逃離現場。經鑑定,被害人蔡某民左額部頭皮挫裂傷口,左額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硬腦膜破裂並缺損,屬重傷二級;被害人蔡某海右側額骨骨折,右頂顳部形成一長6.0cm縫合瘢痕,輕傷二級。

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沈某、麥某軍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被告人沈某、麥某軍已賠償被害人蔡某海、蔡某民醫藥費共計人民幣13000元。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麥某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沈某、麥某軍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本案被害人亦有過錯,且被告人沈某、麥某軍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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