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来宾:集中起诉4起涉恶案件

近日,在来宾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象州、忻城、武宣、金秀等县各起诉了1起涉恶案件。


「扫黑除恶」来宾:集中起诉4起涉恶案件


1

象州:潘某玲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

2018年3月,象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在罗秀镇大乌来村种果的荔浦籍果农莫某、廖某等3人举报称:2018年1至2月,其在大乌来村卖果时被大乌来村的潘某玲、潘某军等5个村民以收过路费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被敲诈人民币共19300元。

接报后,象州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刑侦大队、罗秀派出所等办案部门开展案件侦查。经艰苦摸排及调查取证,办案民警掌握了潘某玲、潘某军等5人敲诈勒索的犯罪证据。

5月23日凌晨,象州县公安局组织统一抓捕行动,当天共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某玲、潘某军、潘某海等3人。迫于警方压力,犯罪嫌疑人潘某球、潘某高也先后到象州县公安局投案。

2018年10月8日,潘某玲、潘某海、潘某军、潘某球、潘某高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玲、潘某海、潘某军、潘某球、潘某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涉恶类案件。

2

忻城:叶某明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今年5月份,忻城县公安局接到忻城县委政法委转来扫黑除恶问题的线索,便立即组织欧洞派出所对欧洞乡叶某明、覃某权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盈利私屯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2017年01月30日,欧洞乡永合村弄河屯以叶某明等人为首的团伙,以欧洞林场种植在板毛分场附近一岭地(本地俗称“加友山”)的松树为其屯的林地为由,煽动该屯30余名村民故意损毁此林地松树苗13875株,被拔毁面积5.55公顷,损失价值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2017年3月至9月期间,永合村弄河屯以叶某明、覃某权、叶某华等人为首的屯干组织割油工人,以此片松树林为其屯老人种植,为弄河屯所有财产为由,强行到门楼山割取他人松油5652斤,被割松油价值2.6万元。

2017年9月11日,在广西忻城县欧洞乡永合村板毛水库桥头附近,受害人廖某组织工人对附近的一树林进行正常砍伐作业(已办理砍伐证等合法手续),以覃某权、叶某明、叶某华等人为首的屯干以此片树林为本屯的为由,煽动本屯村民对廖某的车队进行阻拦,后对廖某进行敲诈勒索现金3.5万元现金。

7月10日凌晨3时,忻城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前往欧洞乡永和村弄河屯开展整治行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当天,除5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外出务工之外,其余10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2018年10月15日,叶某明、覃某权、叶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明、覃某权、叶某华组织村民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并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涉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武宣:黄某冬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

3月2日凌晨,武宣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队快速出动,速破一起寻衅滋事案,抓获嫌疑人10人。

当日凌晨2时许,武宣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武宣镇城东路一酒吧门口有十来名年轻人在聚众斗殴。接到报警后,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队快速集结并出动,当场在事发酒吧抓获黄某冬、覃某等10人。

经审查,3月2日凌晨,武宣县二塘镇的黄某冬等人喝完酒从酒吧出来的时候,其女朋友跟对方的一个女子发生矛盾,双方就争吵了起来,最后就在酒吧门口打了起来。

2018年10月16日,黄某冬、黄某达、黄某船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某冬、黄某达、黄某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进行了讯问。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冬、黄某达、黄某船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并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涉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金秀:肖某威等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

2014年11月28日,金秀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当日11时许,盘某新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城的莲花宾馆旁边的手机店附近被人强行带上一辆黑色轿车离开。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9日对盘某新被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广西融安县籍的肖某威有重大作案嫌疑,盘某新与肖某威存在经济纠纷问题。

通过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肖某威于2015年12月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12月9日对肖泽威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并羁押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因有关证据还不足以对肖某威提请逮捕, 2015年12月14日对肖某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肖某威取保候审期间,金秀县公安局一直没有中断对该案的侦查工作。今年5月专案组获取了新的线索与有力证据,专案组果断将犯罪嫌疑人肖丰网上追逃。6月6,在深圳宝安区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8月3日专案组昼夜伏击在融安县城秘密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勇抓获;8月7日犯罪嫌疑人莫某洪在贺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9月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敏在合肥马鞍山市抓获;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威批准逮捕后,专案组立即将其网上追逃。迫于压力, 9月4日,肖某威到金秀县公安局投案。至此,该案所有5名嫌疑人全部到案。

2018年10月18日,肖某威、肖某、黄某勇、黄某敏、莫某红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威、肖某、黄某勇、黄某、莫某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并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涉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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