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服务员用读写器 轻松“窃取”顾客信用卡盗刷

温州网1月28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在酒吧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是在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就在这刷卡的一瞬间,你的信用卡信息很可能已经被人窃取。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案件中两位犯罪分子相互配合,在帮顾客刷卡的过程中实施犯罪。

一个人帮顾客刷卡,另一个人偷偷记下密码

27岁的邓某是广东电白人,汉族,初中文化。老乡杨某今年22岁,汉族,初中文化。

2014年12月12日、19日,邓某、杨某先后到温州市区某酒吧应聘为服务员。

在工作期间,两人利用为客人刷卡买单之机,用随身携带的“磁卡读写器”秘密复制潘某、王某、池某、韩某等32名客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在上述客人刷卡时趁机记住输入的密码,再把上述32条信用卡信息及密码交给彭某(另案处理),由彭某等人伪造信用卡进行取款、套利获现。事后,彭某将所得钱款按约定比例分给邓某、杨某。

邓某、杨某两人约定,偷看客人输入银行卡的密码时相互帮忙,帮忙者就可以分到100元至200元的好处。

“得手”后,两人很快就“转移阵地”。2015年2月5日,二人和其他同伙到温州市区的另外一家酒吧应聘为服务员。

次日晚上11时许,邓某、杨某等人在该酒吧工作时故技重施,但杨某用磁卡读写器复制客人的信用卡信息时被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酒吧方面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到场后从杨某身上查获磁卡读写器1只,后来又在邓某、杨某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伪造的信用卡、空白卡、磁卡读写器等物品。

伪造金融票证、窃取信用卡信息 数罪并罚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杨某结伙伪造信用卡,又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认定邓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鉴于杨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其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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