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 天津海航東海岸發展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已受理,尚未開庭。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天津海航東海岸發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168,098,418.4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無法準確判斷對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2018年11月15日,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海航東海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被告”)的報告,天津海航東海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起訴狀》。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重大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新圍堤道6號

(二)原告:天津海航東海岸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東疆保稅港區)地產物流園2號倉庫-4

(三)被告:天津海航東海岸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東疆保稅港區)美洲路一期封關區內聯檢服務中心六層6032-47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以下內容摘自原告的《民事起訴狀》)

(一)案件事實與理由

2010年8月10日,原告競得津東疆(掛)2010-1號、津東疆(掛)2010-2號、津東疆(掛)2010-4號三宗土地(以下分別簡稱為1號地、2號地、4號地)。2010年9月10日,原告當時的全資子公司被告天津海航東海岸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受讓人簽署了1、2號地的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申請法院調查取證),1號地、2號地的受讓要求中分別明確受讓人須按照批准的規劃方案分別實施建設體育主題公園 1、體育主題公園2,由受讓人出資建設,建成後無償移交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9月27日,原告與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投資協議》,將所持被告股權中的49%轉讓給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約定原告先投入不低於4億元用於按照掛牌文件要求建設體育主題公園,體育主題公園的建設開發費用在4億元的限額內應列入被告項目開發成本中,超出部分由原告承擔。

為繼續體育主題公園的建設,原告與中交天航港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建設”)簽署了工程委託協議,地基施工發生的工程款,被告支付了5000萬元。主題公園因無法立項等問題而持續無法建設。2011年1月之後濱海置地有限公司成為原告股東之一併墊付了500萬元。2013年底,中交建設起訴原告並形成(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3號、(2015)津高民一終字第0061號判決,並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8日發出(2015)二中執字第0915號執行裁定要求原告支付107176592.48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和相關訴訟費用。除中交建設起訴案件涉及上述應付工程款及訴訟、執行等費用外,為實施主題公園建設還產生規劃、設計、勘察、測繪、監理、監測、諮詢、廣告宣傳、策劃推廣及案件應訴等費用。

原告近日發現,2015年11月14日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協議書〉的公告》顯示,被告受讓的2號地塊已被政府收回,協議明確了“已投入的建設費用可由土地整理單位協議退還”。

(二)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義務立即向原告支付津東疆(掛)2010-1號和津東疆(掛)2010-2號土地項下體育主題公園地基處理工程款86511438.38元、自2011年12月1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9月30日為38782127.63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以及為應對案外人對原告提起的地基處理工程款訴訟而發生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3號案件的一二審律師費用818211.47元、一審案件訴訟費732350元、二審案件訴訟費523600元、執行費174577元(執行費和加倍債務利息以執行法院最終核算為準)。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津東疆(掛)2010-1號和津東疆(掛)2010-2號土地項下體育主題公園項目已由原告墊付的地基處理工程款500萬元及自墊付之日2012年1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為2401895.792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為主題公園建設而產生的各類前期費用共3315.421813萬元。

以上三項合計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金額為168,098,418.4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影響

經初步核實,2010年10月原告將其持有的被告31.875%股權轉讓給康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被告19.125%股權轉讓給天津通合投資有限公司。2013年10月,公司分別受讓康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6.875%、天津通合投資有限公司4.125%的股權。截至目前,本公司已持有被告60%股權,康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被告25%股權,天津通合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被告15%股權。

關於本次訴訟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需以法院判決為準。公司已組織被告等相關機構認真研究本案情況,準備相關應訴工作。公司將根據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發佈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並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傳票和應訴通知書;

2、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京能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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