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检察院办理首例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来安县检察院办理首例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8年11月,来安县检察院在办理陆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陆某某与被害人毕某某在事发时是同事,因陆某某认为在自己与他人发生争吵撕扯时,毕某某有偏帮对方的行为,故殴打了毕某某致毕某某受伤,经鉴定,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陆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陆某某系初犯、偶犯。承办检察官在听取了陆某某、毕某某、辩护人意见后,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罪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11月14日,陆某某在当场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知悉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向陆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之后,陆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工作,不再冲动行事。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本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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