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受傷,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兒童時期,在眾多的玩具中,不少男孩更偏愛玩具槍,然而,雖然被列入玩具行列,但一旦射中人體脆弱的部位,也會造成不小的傷害。

本月18日,佛山市禪城區法院公佈了一起案例,一名15歲女孩小紅(化名)在士多店門口寫作業時,被一名14歲的男孩小明(化名)用玩具槍打傷左眼,致十級傷殘。禪城法院判決被告小明父母賠償原告小紅11萬餘元,被告不服,上訴佛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事件】

女孩士多店門口寫作業,左眼被玩具槍打傷

該案事發於2016年5月12日下午,佛山市禪城區某士多店突然傳來了女孩的一聲慘叫,原來,事發前女孩小紅正在士多店門口寫作業,被平時在一起玩耍的小明用玩具槍打中左眼。

據瞭解,起初,小紅在士多店門口看到小明等兩名男孩在玩耍,由於好奇想看看小明手裡的玩具槍,被小明拒絕了。

隨後,小明向小紅開槍,並打中了小紅的左眼。就出現了前面小紅的慘叫一聲。

事後,小紅父親雖然看見小紅眼睛受傷了,但未見有流血的痕跡,看上去問題不大,便沒放在心上,也沒有送往醫院治療。

【原告】

起訴被告小男孩及父母,索賠18萬餘元

5個月後,在學校組織體檢時發現小紅左眼視力嚴重下降。2016年10月25日,小紅到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門診治療,經診斷為左眼外傷性視網膜脫離。

出院後,小紅還多次往上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截止2017年1月16日,小紅左眼受傷共產生醫療費1.15萬元。此外,小紅購買眼鏡支出1425元。

2017年3月9日,經司法鑑定,小紅被認為因左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視力下降(0.05低視力II級),被評為十級傷殘。

對此,小紅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小明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利,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小明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請求判令賠償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費共計18.54萬元。

【被告】

原告主張權利的時效已經超期

在庭審時,被告小明父母辯稱,原告小紅和小明是同校不同班的校友,放學後 經常一起玩耍。小紅的身體損害與小明無關,無須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此外,不論小紅眼睛受損是由誰造成的,且什麼原因造成的,原告小紅父親主張權利的時效已經超期,其失去了勝訴的權利。

另外,小紅的父親作為監護人,對於小紅的眼睛受到如此嚴重的損傷,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屬於重大過失。小紅對自身的損害也存在過錯。

【判決】

被告小明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11萬餘元

經禪城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現場證人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等陳述互相印證,可確認原告小紅的受傷系被告小明所為。

由於小紅與小明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小紅正在做作業,被小明持玩具槍打傷小紅的左眼,致使小紅左眼外傷性視網膜脫離的後果。在該案中,原告小紅不存在過錯,小紅的父親亦不存在過錯。

被告小明在本起事件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鑑於小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案應由小明父母對小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合雙方庭審的陳述,本案小紅的損失金額確定為11.14萬元。

至於在該案審理中,被告小明父母提出訴訟時效超時問題。禪城法院認為,本案事發於2016年5月,小紅於同年10月才發現眼睛異常並進行治療,後於2017年3月份進行評殘。因此,該案原告小紅的起訴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禪城法院判決被告小明父母賠償原告小紅11.14萬元。

事後,小明父母不服,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但二審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律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之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耗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