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兒媳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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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如果兒媳能夠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則有權以第一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的遺產。

1、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可見,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

2,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必須符合繼承法所規定的條件。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喪偶兒媳如果要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遺產的,必須在喪偶後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

3、如果兒媳在喪偶後能夠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即便改嫁,也不影響其存為公婆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的確定。在現實生活中,兒媳喪偶後改嫁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基於之前的親情關係,喪偶兒媳對原公婆盡贍養義務的也不乏其人。因此,只要喪偶後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即便改嫁了,也有權以第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原公婆的遺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中的措辭是有法律漏洞的,為什麼這麼說?下面詳細分析:

第一, 我們必須明確,兒媳和公公婆婆之間是姻親關係,他們完全是因為兒子的存在,才成為家人。因此,當兒子去世了,兒媳和公婆的姻親關係也就不存在了,不是家人了。問題中的兒媳,嚴格來說,要說成“前兒媳”。

第二, 《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可見,兒媳和婆婆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並應當相互幫助,相互關照。

第二, 而當兒子去世,兒媳和公婆之間的親屬關係也就隨之解除。但是,通常情況下,因為曾經是一家人,他們不可能變成完全的陌生人。如果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前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生活經濟來源,給老人以生活扶助的,那麼,他們仍然享有繼承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倡導尊老養老的傳統文明的具體體現,也是鼓勵現代社會文明的舉措。

第三,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代替自己過世的配偶,履行贍養義務的前兒媳或前女婿,他們的舉動都受到老人和社會的認可和讚揚。他們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老人的遺產分割。


穎想法律

按照語句的理解,提問者想問的是:兒子先於其父母去世,且沒有子女,兒媳是否有權利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

首先,誰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在該提問中,公公婆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是他們的父母、配偶、子女。

其次,代位繼承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就會發生代位繼承,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張三先於其父母去世,但是張三有一個兒子,那麼在張三父母去世的時候張三的兒子可以繼承張三有權繼承的部分。

再次,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問題。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沒有喪偶兒媳,也就是說原則上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如果這樣規定可能會造成老人沒人贍養的極端情況,或者出現兒媳贍養了老人卻無法繼承財產的不公平情況。因此,《繼承法》對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後,回到這個問題,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因此沒有代位繼承的情形,兒媳還是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的,前提是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能夠繼承多少就要看公公婆婆的其他繼承人的情況。


上海律師張

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兒媳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嗎?原因如下:

從我個人的角度分析看,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說明兒媳和公公婆婆沒有血緣關係。若公公婆婆把財產繼承給兒媳,兒媳沒有子女,當得了繼承財產後,肯定會改嫁。那麼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就冤了,一點價值都沒有,還不如送給最好的親戚(兄弟姐妹)。也許親戚得到了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會念念不忘的。還有最大的好處是公公婆婆離開人間,至少說有人在墳前柱香,燒錢紙,獻貢品。而無血緣關係的兒媳呢?早已不是公公婆婆的人了,拿著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早已跟著後夫改名換姓。由此可見,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兒媳沒有權力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

我作為問答者只能從惻面分析,只有建議權。真正有合法權益,還是請題主當事人通過諮詢法律常識來確定吧!


董永根

談談我的觀點:我認為兒媳有繼承權。

題主的意思是,丈夫先於其父母去世,而且去世時沒有孩子,那麼家裡只剩下公公婆婆和兒媳三個人。

但是公公婆婆還活著,所以暫時並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假如公公婆婆去世前沒有立下遺囑,那按照繼承法,應該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子女、父母都沒有。

如果公公婆婆並沒有其他的直系親屬的話,我認為當然是兒媳來繼承了。

我知道我這麼說肯定有人反對,但我就笑笑。他們肯定會搬出來公公婆婆的兄弟姐妹之類的旁系親屬來說事的。

但問題是兒子死後兒媳一直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說兒媳代替兒子贍養了公公婆婆,就算沒有遺囑,也應該由兒媳繼承。

而且我國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即使在繼承法裡,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是配偶,可見首先體現的是對夫妻關係權益的尊重。假如兒子活著,肯定是兒子繼承,兒子繼承後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兒子死後當然是兒媳婦繼承,這還用說嘛。

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公婆婆的兄弟姐妹跳出來那就太不要臉了,跟他們根本沒有什麼關係。識相的就應該放棄。如果生搬硬套法律裡沒有顧及到的特殊情況而忽略法律的精神,很顯然是貽笑大方了。

當然,如果公公婆婆並沒有兄弟姐妹,那更百分百兒媳繼承了,否則難道充公麼?


如去佛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幾個前提條件:

第一個就是,公公婆婆,在生前是否立有遺囑。如果沒有訂立遺囑的前提下,公婆去世之後該遺產將按法定繼承的順序處理。

法定繼承的順序分為兩種,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但是我們發現這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當中都沒有兒媳這個身份。所以兒媳作為兒子的妻子,只能繼承他丈夫財產,通常情況下是不能繼承公婆的遺產的。但是如果有下列特殊情況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所以,喪偶的兒媳,和喪偶的女婿,如果想繼承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的遺產,必須要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這種贍養義務可以是比公婆的親生子女贍養的還要多還要好,也可以是在公婆沒有親生子女的情況下,兒媳或者女婿代替其子女對公婆或者岳父母進行了適當的照顧,只有在這個前提情況下,兒媳和女婿才可以被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的財產,否則他們是沒有繼承權的。


北京任麗麗律師

那要看誰先死的。公婆先死。那兒子就繼承了。兒子死。兒媳婦繼承的是老公的遺產。如果兒子先死。公婆後死。要分兩種情況。兒媳婦繼續贍養。就能繼承公婆遺產。兒媳婦沒繼續贍養公婆。那沒有繼承權。


Calvados73299982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中沒有兒媳(女婿)。所以,一般情況下,兒媳(女婿)是沒有權利繼承公婆(岳父母)的財產的(老人立下遺囑,贈予的除外)。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代位繼承。

根據描述,老人沒有其他子女,那麼,如果兒媳願意承擔公婆的贍養義務(生養死葬),在公婆百年之後,是可以繼承公婆的財產的。

需要注意的是,兒媳必須承擔了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並且是在公婆百年之後才可以繼承公婆的財產。不能說嘴上說著以後會贍養公婆,把公婆的財產騙到手就不管了。

如果喪偶兒媳(女婿)不打算承擔公婆(岳父母)的贍養義務,就不要惦記老人的那點財產了吧!


若蘭媽咪的育兒日誌

從法律上說沒有權利繼承公婆的財產,兒媳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要是繼承了丈夫留給公婆的遺產,兒媳就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兒媳如果贍養了公婆,一般是可以繼承公婆部分財產的…


德魯15

這個問題問的確實有意思,如果兒子去世有子女,子女肯定繼承他們應得的部分,如果沒成年,自然由撫養他們的兒媳代為管理。正題,兒子沒了,兒子沒子女,兒媳是否能繼承公婆財產?如果單純從法律方面看,是沒這個權利的,因為兒子跟兒媳的婚姻關係存續,是以雙方維持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並不離婚,才可以存在的,如果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消失過兩年而導致婚姻關係消失,夫妻關係,法律所承認並保護的夫妻關係,也會隨之消失。本問題是兒子死亡,那麼兒子兒媳的婚姻關係沒了,兒媳與公婆的姻親關係也隨之沒了,她不再對公婆有贍養撫養等等的法律責任了。而對於公婆財產的繼承權,也不存在了。根據現實情況,法律也講人情的,比如,兒媳死亡,兒媳不想再嫁人,或者雖改嫁,但心眼好,仍然照顧前公婆,並取得前公婆認可的,當然可以依據繼承法,繼承前公婆財產。還有一個情況,兒子死亡,沒子女,並且公婆先於兒子死亡,且財產在兒子死亡前沒有進行繼承的,這時,由於死亡順序問題,兒媳是可以繼承公婆財產的,順序是公婆死亡,兒子繼承了公婆財產後死亡,妻子繼承兒子的財產(之前屬於公婆的財產)。我盡力說了,可能不太完善,記性好的可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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