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面第四問,我們知道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個人,其組織形式是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區別於一般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就是該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是否取得了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如果取得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那麼該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俗稱的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就可以依法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資運作等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是《監管辦法》等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是基金業協會加強管理,保護投資人利益的一種機制和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設立完成後未依法進行備案的,將無法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在此情形下無法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外開展基金的募集和投資運作等業務,如果違反可能涉嫌非法募集資金,將可能承擔警告、罰款的法律責任,情況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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