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的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的時間:

①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14:50開始。

②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11月11日(星期日)至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1日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古城路10號公司總部。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肖凌先生

(6)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136,808,99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2.2145%。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136,768,8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2.202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40,19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124%。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40,19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124%。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出席會議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7人,董事謝電邦先生、獨立董事梁戈夫先生、陳永利先生因公務原因請假未能出席本次會議;

(2)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

(4)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1、提案的表決方式: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

2、提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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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表決情況:

同意136,768,997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對40,0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9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97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4901%;反對40,0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509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該提案獲得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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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表決情況:

同意136,769,297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對39,7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9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497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2364%;反對39,7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8.7636%;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該提案獲得表決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2、律師姓名:張鹹文、黃煉

3、結論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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