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很有必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舉辦的“案例大講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明確對公交車司機實施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最高法大法官胡云騰建議,今後對於擅離職守的司機,其行為可考慮納入危險駕駛罪,長時間玩手機、與乘客發生糾紛離開駕駛位等都應包含在內。(11月11日《西安晚報》)

最近各地密集發生的公交司機與乘客起衝突,個別乘客撕扯、拉拽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的事例,引起人們的警醒與反思,尤其是發生於重慶萬州的公交車墜江事件,更是促使人們展開一場關於維護公交交通安全、依靠法律手段抑制公交危險發生的討論與熱議。

公交司機的崗位具有比較特殊的意義,理應受到嚴格保護,原因很簡單,司機手中的方向盤關係到一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現實中,對於公交司機的保護,做得卻不是很到位。一方面公交車上只張貼著一張“請勿與司機交談”的提示語,這樣的提示語作用不是很大,而香港公交車上則是“滋擾車長屬刑事犯罪”的嚴厲警告。另一方面,公交車的司機駕駛位置很少加裝隔離門、一鍵報警等旨在保護司機安全的裝置。還有一方面就是法律處罰方面的缺失。對於撕扯、拉拽司機甚至爭奪方向盤的乘客,目前尚沒有比較明確的法律制裁依據。

在法律制裁依據缺乏的情況下,對於干擾司機工作的乘客,各地的處理方式與處罰措施可謂五花八門,各具“特色”。有批評教育的,有行政拘留的,也有依據“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義進行刑事處罰的。而依據“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的案例,往往是發生人員傷亡、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而對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即使判刑,一般也是緩刑。

各地處罰標準的不統一,主要原因還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其帶來的後果,一是處罰較輕,起不到威懾作用,二是因為處罰方式有輕有重,造成處罰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公正。倘若在刑法中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那麼,既有法可依,又能夠統一處罰標準,做到公平公正。

隨著社會情況發生變化,法律條文也應該與時俱進,該增設的就應該增設。比如“醉駕入刑”的增設,就有效防止了酒後駕車現象的進一步蔓延。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對於撕扯、拉拽公交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倘若也依據“妨害安全駕駛罪”來處理,那麼肯定也會起到明顯效果,使此類鬧劇越來越少直至絕跡。

在此次“案例大講堂”上,最高法大法官胡云騰還建議“對於擅離職守的司機,其行為可納入危險駕駛罪”。這一點也值得期待。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而公交司機的崗位職責關係到許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可是個別司機邊開車邊接電話、玩手機,還有的視一車人的生命權益於不顧,與乘客肢體衝突,負氣鬥狠,這樣做顯然有違職業操守,將其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也說得過去。

所以,筆者之見,在刑法中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同時“對於擅離職守的司機,其行為可納入危險駕駛罪”,既能警示乘客,又能規範司機行為,可謂雙管齊下,正當其時。期待這一舉措早日變成現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