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網絡應聘被“套路”,洩露支付密碼被騙5萬餘元

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隨著科技的發展,

電信詐騙類型越來越多,

手段也是層出不窮。

如果缺乏警惕意識,

可能就會中招受騙。

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案情回顧

免費招聘快遞錄單員,一單兩元,有手機就可以,在家也可以做快遞錄單員。”2018年3月,董某在微信平臺上發佈了這樣一則以招聘快遞錄單員、做任務收紅包為內容的招聘廣告。

閒職在家的王某看到了董某發的招聘信息,一時心動,於是通過微信聊天向董某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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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騙取王某的信任,在應聘過程中,董某用多個QQ號、微信號,以“指導老師”等多個身份和王某進行溝通聯繫,並以繳納學習費、返款任務保證金等為由騙取了王某1千餘元。

在王某做完返款任務後,董某又以王某的微信賬號和支付寶賬號有風險不能返款為由,向王某索要其微信、支付寶賬號及密碼等重要信息,毫無警惕意識的王某也照實發給了董某

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之後在王某知情的情況下,董某登錄王某的微信賬號和支付寶賬號,將王某微信綁定的銀行卡賬戶內的5萬餘元分批轉至王某的支付寶賬戶,再將該筆款項轉入董某的銀行賬戶。

期間,王某通過手機短信提示等發現資金被支取,於是多次向董某詢問原因

,董某以走交易記錄、測試能否返款為幌子,謊稱轉出的錢最終會返還,再次騙取了王某的信任,使其配合將款項轉移。

法網恢恢

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2018年3月17日,感覺自己被騙的王某到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3月31日,董某被辦案民警抓獲歸案。

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梁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董某涉嫌詐騙罪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梁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後,最終以詐騙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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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宏輝

公訴科

員額檢察官

1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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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自動交付財物。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是為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其基本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受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2電信網絡詐騙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官提醒

王豔豔 檢察官助理

網絡詐騙套路多,

警惕意識要提高!

網絡聊天交友仍需謹慎,

賬號密碼莫要隨意透露,

以免上當受騙,無故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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