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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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

關於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的批覆

甘發改收費〔2011〕884號

省農牧廳:

《甘肅省農牧廳關於報批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的函》(甘農牧函〔2011〕87號)收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235號)及《甘肅省草原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試行情況,現將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復費的收費對象及範圍

因工程建設和礦藏開採佔用或使用我省境內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草原上從事地質勘察、修路、探礦、架設(鋪設)管線、建設旅遊點、實彈演習、影視拍攝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草原上採集或者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應當向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草原植被恢復費具體收費標準按附件執行。

草原植被恢復費為不同類型草原一次性徵收的總費用。徵佔用草原面積不足一畝的,按實際佔用面積和規定的每畝收費標準折算徵收草原植被恢復費。

三、對在草原上採集或者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包括甘草、麻黃草、蓯蓉、雪蓮、蟲草、秦艽、防風、黃芩、柴胡、鎖陽、藏紅花、紅景天等)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為:每公斤市場價格200元以下的按5%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每公斤市場價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按3%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

四、草原植被恢復費屬於行政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到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亮證收費,並將收費項目、標準、批准文號、投訴舉報電話(12358)等在收費場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性收費票據,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收費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支出按批准預算執行。

五、各徵收單位要嚴格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的主體按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各級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本收費標準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國家省上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 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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