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日前,托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7年9月8日
被告人王某驾驶黑色大众牌小汽车沿托克托县双河镇黄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大石材厂前时,听到手机信息提示音后低头看手机,看完抬起头继续前行时,发现前方同方向行驶、准备左转弯的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在眼前,紧急踩刹车仍发生了追尾碰撞事故造成贺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
经审查
被告人王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
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一定要专心开车,确保安全,边开车边看手机的事千万做不得,否则酿成惨祸要负法律责任;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转弯时一定要前后观望,确认安全后再走。
普法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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