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在上杭禁限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當事人被依法處理!

「聚焦」在上杭禁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当事人被依法处理!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案(事)件,我縣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龍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了出臺了《上杭縣人民政府關於上杭縣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品種和中心城區限放時間範圍的通告》(簡稱《通告》)。

《通告》自2018年9月8日實施以來,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群眾普遍反映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噪音擾民現象明顯少了。然而,仍有一部分市民,無視相關規定,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既造成了環境汙染,也給周邊群眾帶來諸多困擾。

處罰案例一

案例一:店鋪開業違法燃放被處罰

2018年9月25日上午11時許,城關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北環中路某專業修腳店門前有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該處屬於禁限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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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迅速固定現場證據,並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經查,王某海因慶祝店鋪開張,圖熱鬧,遂購買菸花爆竹到現場燃放。日前,王某海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罰款。

處罰案例二

案例二:娶兒媳違法燃放被處罰

2018年10月29日凌晨,城關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在上杭縣臨江鎮和平路有人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周邊居民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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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後,民警迅速出警到達現場,發現地上隨處可見的鞭炮屑,遂對現場拍照取證,並將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林某椿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林某椿因兒子娶媳婦,圖喜慶,在家門口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據瞭解,林某椿因在禁限放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將被公安機關處於行政罰款處罰。

警方提示

警方提示: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事物,請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在《通告》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時間內,禁止以任何方式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者將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另外,所在的物業服務公司應督促業主遵守相關規定,對違法燃放行為應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對不履行勸阻義務的物業公司,警方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限放時間:在限制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二十每日六時至二十二時和“立春”當天,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立春”當天不限時燃放。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限放區域:(西環路以東,江濱路以北,東環路以西,北環路以南所形成的閉合區域以及範圍邊界線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區域(以道路兩側沿街店面外牆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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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界址:西環路—北環西路—北環中路—北環東路—東環路—江濱路(含江濱公園)—臨江路—江濱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以及範圍邊界線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區域(以道路兩側沿街店面外牆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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