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公布,哪些犯罪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新刑诉法公布,哪些犯罪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18版刑诉法于10月26日公布,对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作出了重大修改。本文将2018版刑诉法和2012版刑诉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分析。

看看在新刑诉法下哪些犯罪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18版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2版第十八条第二款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新刑诉法公布,哪些犯罪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新刑诉法公布,哪些犯罪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通过对比可知,在过去,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可谓“包打天下”;现如今,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针对诉讼活动中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从新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条文中做一点推理。

首先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又包括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因此,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提到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并非仅针对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了民事、行政两类诉讼活动。

其次

条文规定了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不具有上述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主体范畴。

第三

条文规定了涉嫌的犯罪应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中。

综合上述推理,具体是哪类犯罪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也就呼之欲出啦!最终结果如何,还请各位看官拭目以待!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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