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期」理性认识执行难|福绵区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

庞某申请执行陈某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关于庞某申请执行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庞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陈某在其家违建房被政府部门依法拆除后,认为是村委会主任庞某举报所致,陈某遂到庞某处讨说法。庞某向陈某解释过程中,因双方各执一词继而发生争吵,陈某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庞某打去,庞某伸出左手阻挡砖头,导致其左中指肌腱断裂。庞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13284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法院判如所请。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相应义务,遂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情况:

(1)执行阶段,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以及邻居、亲朋好友进行调查,调查其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情况;

(2)执行阶段,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到期债权以及开办企业等情况;

(3)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考虑到陈某年事已高(近古稀之年),拘留所不宜拘留此人,遂没有进行司法拘留;

(4)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剔除陈某所需基本生活、生产基本费用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庞某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遂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完成上述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庞某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庞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在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记录入卷。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由于年事已高,无任何经济收入,且在法院进行充分调查后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因身体原因不宜进行司法拘留,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例。

扫一扫左边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你。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