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爲法院|馬邊縣環保局原副局長受賄51萬,獲刑3年!

受 賄 案

犍为法院|马边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51万,获刑3年!

2018年9月7日,犍為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馬邊彝族自治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紀檢組長、副局長、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受賄案。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犍為縣紀委組織了本縣農業、林業、國土、住建、扶貧、移民、交通、教育、衛計等涉及項目建設的政府部門分管領導及業務科室負責人共20餘人參與旁聽。

法院當庭判決:

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一萬三千元,予以沒收。

犍为法院|马边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51万,获刑3年!

被告人曾某某,男,彝族,本科文化,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人,2018年4月10日被犍為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

經法庭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擔任馬邊彝族自治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紀檢組長、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為他人指定工程項目、督促項目驗收和報賬進度、為他人競標增設有利條件等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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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實如下:

1

2013年9月,曾某某具體負責煙峰彝家新寨迎檢應急項目中民俗博物館的燈飾、欄杆、廣場整改完善工程。曾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上述工程安排給馬邊某食品公司經理金某實施。2014年底,曾某某以此前為金某安排過項目為由,向金某索取該筆工程款用於自己的醫療費開支,金某表示同意。2015年6月6日,曾某某索取了金某應得的工程款人民幣20.3萬元。

2

2015年11月和2016年7月,曾某某分管荍壩鄉會步村和下溪鎮珍珠橋村彝家新寨提升完善工程,曾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上述工程安排給“包工頭”羅某某實施。2017年1月22日,曾某某以其妻所在的企業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羅某某借款5萬元。2017年春節後的一天,曾某某以曾為羅某某安排過上述工程為由,向羅某某表示上述借款不還了,索取該款用於自己的醫療費開支,羅某某表示同意。

3

2015年3月和2016年3月,曾某某以入“乾股”的形式,與馬邊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阿某合夥,參與馬邊彝族自治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實施的“整村推進養羊項目”,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人員在評標時向該合作社傾斜,督促項目加快實施、驗收、報賬,設置有利競標條件和評分標準,讓該合作社順利中標2015年、2016年的“整村推進養羊項目”。2016年6月的一天,曾某某以股份分紅的名義,在馬邊縣城南門橋附近收受阿某現金人民幣16萬元。

4

2016年7月,曾某某入“乾股”成都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隨後,曾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分管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道路、橋樑設計項目指定給該公司實施。2017年9月23日、24日,曾某某以股份分紅的名義,通過轉賬方式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人民幣10萬元。

2018年4月10日,曾某某被犍為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8年6月27日,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8萬元,2018年8月9日,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4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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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曾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25.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萬元,共計51.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曾某某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前,退繳違法所得8萬元,審理過程中,退繳違法所得43.3萬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曾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

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曾某某具有坦白、認罪、悔罪,已全部退繳贓款等量刑情節,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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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上本案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文,供大家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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