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振濤:反思「爆雷潮」深層問題 淨化網際網路金融環境

2016年至今,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不斷推進,一批關鍵問題和重大隱患均得到有效處置。然而,金融理論告訴我們,風險的釋放過程並不會一帆風順。6月以來,由於多重複雜因素疊加,在普惠金融領域頗具價值的P2P網貸行業出現“爆雷潮”,行業整體發展遭受衝擊。對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而言,思考如何妥善解決“爆雷潮”背後的深層次問題,是當前的重中之重。


尹振濤:反思“爆雷潮”深層問題 淨化互聯網金融環境



在行政監管方面,框架已初步形成,事中預警和事後處置機制尚待完善


雖然危機看似瞬間爆發,但風險的積聚並非無跡可循。事實上,今年5月國內P2P行業的資金淨流入量為68.88億元,相較上月驟降了27.21億元,不少平臺已出現投資人集體撤資、資金大幅流出的情況。如果基於各項數據建立相對完備的事中風險預警機制,那麼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將大大提高。在幾大知名P2P平臺相繼“爆雷”後,由於良性退出機制尚未建立,許多平臺都以“老闆跑路”“高管失聯”告終,致使恐慌情緒蔓延,最終引發投資者擠兌潮。

此外,這次危機還暴露出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問題


原有框架內,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政策措施和監管制度,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網貸平臺的備案管理、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但從專項整治效果及近期情況看,在此分工下,網貸行業的全國展業與地方監管部門的屬地監管存在矛盾,且地方監管部門監管手段較少,事後處置能力較弱。以上問題使監管機構遲遲無法明確網貸備案細則,進而導致備案工作緩慢。

在法規落實方面,首要問題是如何為投資人提供合理的司法救助


對於P2P平臺的破產清算問題,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制訂了詳細具體的有序破產規則,而我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則相對籠統。因此,對於非違法違規的平臺,投資者想要追回損失,就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但對於已遭遇較大損失的投資人來說,較高的訴訟費會造成一定壓力;在執行法院判決過程中,也可能因借款人惡意逃廢債而難以落實賠償。

其次是平臺的違法成本問題


違法違規的平臺主要包括涉嫌欺詐型和自融型,分別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在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罪有一定難度,相關案件通常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為十年。量刑較輕、違法成本較小也是P2P平臺頻繁“跑路”的一大原因。

最後,對借款人失信的懲戒機制尚待完善


今年8月前,借款人在P2P平臺的借款不會納入徵信系統,各平臺沒有強有力的懲戒機制促使借款人還款。隨著平臺接連倒閉,借款人逃廢債現象加劇,甚至有部分借款人惡意逃廢債以拖垮平臺。8月8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要求嚴厲打擊P2P網貸行業借款人惡意逃廢債行為,並擬將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數據庫。但這一懲戒機制如何落到實處,是否能給借款人帶來足夠的失信成本,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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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維權投訴渠道不夠暢通,溝通協調機制不夠有效的問題。

>>>>缺乏對投資者的維權指導


P2P投資人具有人數眾多、地域分散的特點,由於缺乏維權經驗和相關信息,他們大多通過社交網絡“抱團取暖”,可能會採取集體上訪等維權方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缺乏經濟有效的維權渠道

8月6日,深圳市金融辦開通“深圳市金融辦網上投訴平臺”,平臺能受理註冊地在深圳的P2P網絡借貸平臺投訴舉報信息,投資人可在網上一鍵投訴。但國內其他城市並未開設類似平臺,大多數投資者想要投訴或報案,必須前往P2P平臺所在地,維權成本較高。

>>>>缺乏權威信息的披露和發佈

由於案件處理進程等信息遲遲不發佈,各種虛假信息充斥社交網絡,投資人極易被欺騙或煽動。


尹振濤:反思“爆雷潮”深層問題 淨化互聯網金融環境



結合上述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從以下五方面強化監管。

一是確認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協調推進監管工作

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原則,銀保監會應作為P2P網貸行業主要負責機構,全面統籌負責行業規範和政策的制定,領導其派出機構針對網貸行業開展日常行為監管,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共同建立行業數據庫。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應作為轄區內網貸行業的主要負責機構,全面統籌負責轄區內行業的日常管理,並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組成工作小組,負責轄區內機構的登記備案、風險預警、處置預案及數據統計。在人員配備及行政管轄權不變的情況下,各地金融辦主要負責配合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的相關工作,並協調地方其他行政、司法機關共同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穩定。

二是儘快啟動備案工作,落實金融業務的持牌經營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本質是金融,按照“凡是經營金融業務都需要牌照”的管理思路,互聯網金融必須持牌經營。根據當前P2P網貸信息中介的定位,建議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牌照”,讓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儘快獲得備案,並持牌經營。在此牌照管理下,對網貸平臺實繳資本、股東資質、風控能力及高管資歷等進行實質性審核,以提高行業門檻。同時,對無法獲得資質,無牌經營的企業進行嚴厲查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三是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形成前中後全覆蓋的監管體系

當前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是一項具有階段性特徵的監管舉措,其核心是化解和緩釋存量風險。著眼未來,儘快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則更為重要。一是要設立事中風險預警機制,監管部門可通過監測不同維度的數據,對市場風險做出合理評估預測。二是要完善事後風險處置機制,建議監管部門針對“爆雷潮”制定相應退出指引,加大政策文件對P2P網貸平臺的約束力。此外,有關部門應會同地方協會打好政策組合拳,引導各平臺在遵守監管制度的同時發揮自律性,確保退出過程順暢有序,減少對市場的衝擊。

四是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建議儘快建立和運行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為主導的百行徵信系統,形成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徵信數據庫,並與央行徵信數據庫對接。應參考私募基金管理做法,建立網貸行業統一的債權債務登記系統,讓投資人、借款人及監管機構有據可循。在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指導下,有關機構應建立統一的信息統計和上報平臺,以便規範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監管。同時,針對當前P2P網貸資金存管和支付渠道不暢等問題,可嘗試建立政策性資金存管渠道及清算平臺,降低互聯網金融平臺運營成本,更多地讓利給小微企業。

五是強化互聯網金融參與主體權益保護

要對P2P網貸行業投資人、借款人進行教育引導,構建良性的市場規則和預期。一方面,應引導借款人正確認知網絡借款的成本與責任,瞭解個人徵信的價值與失信風險,以降低違約率,提升普惠金融服務的效率。另一方面,應引導投資人理性認知P2P網貸的商業模式、風險收益,使與P2P網貸的風險特徵和收益特徵相匹配的合格投資人成為主流投資人群體,同時還要高度重視投資人的維權指導。建議監管部門及時發佈合法維權指引和維權防騙風險提示,例如:發放維權常識百問百答手冊、開放投資人登記平臺、安排專線解答維權疑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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