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检察:与县监委联合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监督合力,共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9月14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县检察院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了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会签了《关于在履职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沿河检察:与县监委联合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明确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县检察院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县检察院应将检察建议书移送县监委备案。经催办被建议单位仍拒不回复或采纳检察建议的,且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继续扩大或者其他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形的,县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委处理或者共同办理; 县监委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纪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的案件线索,应依法移交县检察院处理。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确定了线索移送内容,规范了线索移送程序,规定了线索移送时限,力求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无缝对接。

《意见》明确协作配合及证据资源共享机制。县检察院与县监委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调查取证、督促履职等方面加强配合。因办案需要,县检察院与县监委可以相互调阅、复制卷宗、文书、笔录等证据材料。 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延落实、反馈或者拒绝的;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县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线索评估,及时将相关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县监委处理。

《意见》明确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和案件保密机制。县监委与县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明确对接工作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解决对策,切实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在办案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因失泄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意见》的制定出台,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增加了监察机关的监督途径,有效整合了监督资源,增强了监督合力,加大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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