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究竟剝奪的是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常見的刑罰,究竟剝奪的是哪些政治權利?按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的是下列四類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被選舉權是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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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言論自由指的是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結社自由指的是公民為了某種共同的目的,結成社會團體的自由;集會自由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的自由,遊行和示威自由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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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在上述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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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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