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做個小調查
你們在談戀愛的時候
會怎麼懲罰自己的對象呢?
像這樣?
這些互聯網上用於調侃的娛樂段子
我們也都見怪不怪啦
可是最近網絡流傳
寧波象山一女孩
居然一紙訴狀告上法院
要求前男友跪榴蓮!
到底是怎麼回事兒呢?
於是,小編第一時間聯繫了象山縣法院的工作人員,瞭解到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
國慶節前,象山縣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郵寄立案信,信件中有一份女方當事人要求分手補償費的起訴狀,其中還夾雜著一份頗為另類的分手協議。
兩人在交往過程中,意外懷孕,因二人尚未做好對小生命負責的準備,無奈只得選擇捨棄。
然而,此舉也致使這段戀愛關係走到了盡頭。
本著“相愛一場,好聚好散”的初衷,他們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
“協議”中規定:男方要給予女方一定的經濟賠償,雙方約定了金額。
另外還有一系列嚴格要求:比如陪同女方解決流產事宜並進行術後照料;陪護時間具體為上午9:30至下午17:30;陪護期間男方不得故意惹怒女方;為保證女方安心休養,男方應保證隨叫隨到、手機暢通……
如果男方違反女方要求,男方需罰跪榴蓮1小時。
顯然男方並沒有嚴格履行這份協議,女孩對其表現相當不滿意,便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履行“跪榴蓮”的約定。
那麼這事兒,法院管不管呢?
面對“跪榴蓮”這項訴訟請求,立案人員雖然“哭笑不得”但也必須盡職盡責,於是立馬聯繫上了女孩。
根據分手協議來看,關於分手費是雙方自願約定的,那女孩要起訴是可以的。但是關於術後陪護隨傳隨到,態度不積極還要跪榴蓮,這個是沒法律依據的,這更像小情侶之間鬧著玩的約定,不能要求法院來敦促履行的。
經過溝通,女孩改了訴狀,刪除了其中“跪榴蓮”這一條款,僅要求男方支付相關手術費用及賠償金。
所以青春損失費、精神補償等
哪些訴訟請求會被法院支持呢?
我們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存在男女雙方結束戀愛關係或者離婚時向對方做出某一承諾的情形,較為常見的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此類費用俗稱“感情債”。
對於因“感情債”而簽訂的相關協議效力問題,一直是司法當中的熱點問題,是否支持,不能一概而論。
男女雙方就“感情債”簽訂的協議有的直白的表示為“xxx補償協議”,也有的轉化為借款或欠款,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都繞不開對書面憑證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對於非法關係產生的債務,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感情債”產生時男女關係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形:1.雙方為夫妻關係;2.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3.雙方均未婚的戀愛關係。
對於承諾給付一定的金錢,情形1和2目前爭議相對較少。
情形1實質是離婚時雙方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或精神損失補償費用,一般予以支持。
情形2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結束同居關係,約定給付一定補償費用,因其內容及目的違背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無論哪種形式簽訂的協議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情形3下目前存在較大的爭議,需要根據具體內容予以分析,不少雙方約定的如“青春損失費”等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只能綜合考慮全案各種因素,平衡各種價值,進行判決。
實踐中男女雙方除了約定給付一定金錢,有時也會約定一些比較另類的如“陪伴”及本案中“跪榴蓮”這類履行某一特定行為的條款。
訴訟是圍繞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展開的,不僅要求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訴請必須明確、具有執行性。“跪榴蓮”從協議上看是女方要求男方履行某一行為,但該行為顯然具有人身懲罰性,履行可能給帶來一定的人身損害,從法益保護的角度講,人身損害價值位階顯然高於債的履行,且該標的具有的特性,採取強制履行方式,將難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法院受理也無法支持,因此向原告釋明後,由其撤回該項訴訟請求。
所以
跪榴蓮這事兒吧
法院還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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