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房屋銷售後散夥 雙方各執一詞 測謊顯示皆在說謊

合夥經營房屋銷售後散夥 雙方各執一詞 測謊顯示皆在說謊

象山的鄧某和章某合夥經營房屋銷售,後協商解散合夥時,經過結算,章某向鄧某出具了一份賬目明細,其中載明,雙方的合作結束,章某共應支付鄧某各種款項共計65萬元,於2018年農曆12月底前分三期付清。

隨後,章某支付給鄧某45萬元,並歸還向鄧某父親借的15萬元,按照雙方確定的賬目明細,章某尚需支付5萬元。

春節過後,鄧某向象山法院起訴,要求章某歸還“剩餘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時,雙方對其中“15萬元餘款”的性質產生分歧:原告鄧某認為被告已還的15萬元系其應得的合夥體應收款、提成等款項,故被告還需歸還20萬元;被告章某則認為已還的15萬元是其向鄧父所借的借款。

此外,被告章某當庭出示了各式各樣的還款憑證,並稱將這些還款憑證數額相加後便可得知真實的還款數額。經計算,被告章某尚未歸還的款項已不足一萬元。

一方堅持“尚欠20萬元”,一方則堅持“最多隻欠一萬元”。面對信誓旦旦的當事人,承辦法官提出測謊建議,兩人一口答應。

測謊在市檢察院進行。在預測試階段,原告鄧某就不停地打斷工作人員的操作,並以出門抽菸為由抗拒測試;而被告章某在預測試結束後就請求停止正式測試。

測試中斷後,原告鄧某承認15萬元的款項系被告章某向其父親的借款,自己是為了法院能多判點錢才說了謊;被告章某則承認自己在法庭上將已支付的60萬元款項虛假陳述為64餘萬元,是為了少歸還點錢。

對此,象山法院認為本案原告鄧某虛構賬目明細中“15萬元欠款”的款項性質,被告章某則對已支付的數額作虛假陳述,二人均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具體情況,對原告鄧某予以罰款2萬元,對被告章某罰款5000元。

目前,本案已經以調解方式結案,被告章某在今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鄧某因合夥經營產生的款項5萬元。

(項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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