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編混崗」老大難?機構改革後或將這樣實施

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混編混崗問題一直是困擾人事編制部門的“老大難”問題。

隨著機構改革深入,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或編制管理將得到進一步規範。那混編混崗問題會得到解決嗎?

今天,先鋒君就和大家聊一聊:機構改革後,單位“混編混崗”難題或將如何破解?

我們先來了解一個概念:什麼是混編混崗?

“混编混岗”老大难?机构改革后或将这样实施

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混編混崗一般是指行政機關違反人事編制管理規定,將機關所屬行政編制人員,和其下屬單位所屬事業編制人員,或其他非行政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現象。

混編混崗有什麼方法可以參考解決嗎?

在此,先鋒君就如何解決行政事業單位混編混崗問題,機構改革後或將如何實施,略述一二。

單位篇

健章立制,正本清源

事業單位雖從屬於行政機關,但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還承擔著一定的行政職能。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這種親密關係,形成了政事不分的局面,這是造成混編混崗問題的根源。

“混编混岗”老大难?机构改革后或将这样实施

因此解決混編混崗問題的根本途徑就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建立起政事職責分開、單位自主用人的分類管理體制。只有理順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關係,所謂混編混崗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單位具體操作有那些?請看

第一,推行人員編制實名制。將由編制部門核定到機構(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按規定的類別、特定的程序定編到人,而且定編到人的姓名同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姓名相一致,把抽象的編制具體化,使自然人的進編有章有法,讓在編人員的身份認定有憑有據。

第二,完善人事編制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人事編制部門職能作用,切實轉變監督方式;強化用人單位內部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強化用人單位內部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同時,還要加大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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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落實人事編制管理責任追究制。責任追究制是加強人事編制管理的必然要求,要把人事編制管理工作作為領導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將人事編制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審計範疇,發生人事變動時,當事人除接受財務審計外,還須接受人事編制審計,人事編制審計結果要作為提拔、使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加大人事編制依法管理力度。《公務員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出臺為人事編制管理提供了依據。在這一前提下,要進一步樹立人事編制管理法律責任意識,提升人事編制管理法律權威,加大人事編制管理執法力度,促使遵守人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成為更加積極、主動的自覺行為。

個人篇

合理安置 明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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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

鼓勵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的混編混崗人員報考公務員。

一般來說,混編混崗人員在機關經過長期磨礪,有了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公務員所需的良好基礎。因此各用人單位應當鼓勵混編混崗人員尤其是當中的年輕人積極報考公務員。人事編制部門也可適當放寬考試條件限制,為他們參加公平競爭提供機會。

方法二:

根據政策直接完善部分混編混崗人員公務員身份。

混編混崗人員,往往是工作單位造成的。組織應當向上級爭取,按照政策規定,完善確定混編混崗人員的身份。

方法三:

將符合條件的特別優秀人才提拔為領導幹部。

根據《公務員法》,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對於混編混崗人員中的特別優秀人才,可以經一定程序,在遵守《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破格提拔為領導幹部,這樣既解決了這些人的身份問題的同時,也擴大了領導幹部選拔的視野。

方法四:

指令性將超編人員調配安置到缺編較多的單位。

增加編制的辦法顯然已經不能解決超編問題,可以轉而採取人員調劑的方式。在徵得超編人員的同意後,用人單位可以將其交流到空編較多的單位工作,或者超編人員仍留在原單位,同時凍結單位進人指標,依靠自然減員解決超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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