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检察官提示

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很多故意伤害案的起因皆因一些琐碎小事,我们在生活中如果学会控制情绪、懂得忍让,很多冲突、伤害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打架可无益,伤人又伤己,得不偿失。

本案中,被害人郝某某因听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别人向其联系的建筑工地收购废旧木板,抢其生意,双方在见面时发生口角,大打出手,导致一起本来只需沟通协调就能解决的琐事,变成一起刑事案件。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案件回放

案发前,被害人郝某某因听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别人向其联系的建筑工地收购废旧木板,抢其生意。

2018年7月24日,郝某某到澄迈县老城镇找李某某质问,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李某某随即跑回收购站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并从侧门绕到郝某某身后,郝某某见李某某持刀过来,慌忙弯下身从旁边捡拾一把废旧钩刀抵挡,被李某某趁机砍中头部、右手。接着,李某某抓住郝某某持勾刀的手,将郝某某的左手臂及腹部砍伤,郝某某被砍后弃刀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郝某某体表创口属轻伤二级。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9日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2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寄语

通过这个故意伤害案例,希望能够警示大家,在处理日常生活的矛盾时应注意用理性平和态度来处理问题,切莫因小事动干戈!遇到琐事要学会冷静思考,寻找正确的解决方式,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两败俱伤。

• end •

案例提供/王咸青

「以案说法」因小事动干戈 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他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