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後果很嚴重!來看這條規定|視頻·解讀黨紀處分條例

如何理解關於盲目建設,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線訪談。我們繼續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亮點釋義。

今天我們邀請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紀檢條規處幹部王一超。王一超同志,您好!

解 說: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主持人:與之前《條例》相比,此次修訂對該條做了哪些具體調整?

王一超:這次修訂,我們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債”“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些情形,並且在處分檔次中增加了“開除黨籍”,強化對這一違紀行為的處分力度。

主持人:為何要增加“舉債”、“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些內容?

王一超:當前,一些地方熱衷於打造領導“可視範圍”內的項目工程,而不考慮客觀實際,“不怕群眾不滿意,就怕領導不注意”。領導幹部要求真務實、真抓實幹,做工作自覺從人民利益出發,決不能為了樹立個人形象,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黨章對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提出了“樹立正確政績觀”的要求。《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要求,“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得借鄉村振興之名違法違規變相舉債”。貫徹黨章黨規和黨中央要求,有必要做出這樣的修改。

主持人:請您為我們再具體解釋一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

王一超:搞“形象工程”不等於塑造良好形象,優美的形象猶如一張名片,能夠提升城鄉環境,吸引投資,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超越當地發展階段,嚴重浪費資源,老百姓普遍不認可。搞“政績工程”不等於追求政績,“政績”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為黨和人民工作的實際成效,而搞“政績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貪圖虛名,為個人撈取政治資本,主要是由錯誤的政績觀導致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謝您的介紹。今天的解讀釋義就到這裡,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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