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8-07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 10月27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议案。2018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李德慧先生、陈防先生已离职,冯帆女士当选为公司职工监事,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已于2018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611,150,597股变更为1,610,979,597股,因此,董事会拟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1,150,597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979,597元。

原《章程》中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1,611,150,597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290,000,000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1,610,979,597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290,000,000股。

原《章程》中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11,150,597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10,979,597股,全部为普通股。

原《章程》中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该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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