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交警在工作中經常也會碰到駕駛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或檢驗合格標誌類違法行為,如果行為經過查證屬實,一般情況下,可能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的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懲處。
在對違法人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民警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明確規定的程序來加以實施。經木林瞭解,很多地方在辦理這類行政案件時,沒有將這些內容細化,特別是對民警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準備、收集和整理的材料,相關的文書目錄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這就容易出現心細的人,因為想的比較周全,辦理起來案卷材料就多一些;而心粗的人,因為只重視需要在這起案件中急切取得的內容,往往忽視了對其他情況的調查核實,很容易出現辦錯案的情況。
(木林隨筆)
木林在這篇文章中主要想講兩個問題:一是,對這類行政處罰案卷中所需要的材料列出了清單,便於大家對照。二是,對相關的法律和補充解釋進行了整理,便於大家更深一步的理解和操作。
木林製作這篇文章的目的,既是自己在學習交通安全類法律中的思考小結,更想給有這類需求的朋友們能夠提供一些思路,給大家的工作提供一點幫助,相信大家會比我做的更好。
當然了,全國各地雖然執行的法律標準是一樣的,但民警的辦案條件和能夠獲得的資源是不相同的,這中間自然會有些取捨,這就需要辦案民警自己把握取捨了。
(木林隨筆)
(一)案卷材料清單。
序號 | 內 容 |
1 | 受案登記表 |
2 | 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將拘留、罰款和需要收繳的物品,一起審批,蓋分局章) |
3 | 行政處罰決定書(蓋分局章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
4 |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拘留、罰款和聽證3項內容一次性告知) |
5 | 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 |
6 | 行政拘留執行回執 |
7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蓋大隊章的罰款處罰決定書) |
8 |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
9 | 詢問筆錄(應當固定違法行為人明知的相關) |
10 | 民警的查獲經過 |
11 | 違法行為人自述材料 |
12 | 二代身份證(或者其他法定身份類證明文件)複印件 |
13 | 網上人口信息查詢核對 |
14 | 駕駛人真實的駕駛證複印件(未依法取得駕證、有駕證丟失損毀等特殊原因證明材料的,不提供) |
15 | 駕駛證信息網上查詢(有則核對,無則證明) |
16 | 在逃信息網上查詢 |
17 | 涉毒信息網上查詢 |
18 | 機動車真實的行駛證複印件(車輛未依法登記不提供) |
19 | 網上對車輛行駛證信息查詢核對 |
20 | 擬被收繳的偽造的實物和不可再恢復使用的被變造實物原件 |
21 | 偽造的實物和不可再恢復的被變造實物複印件或打印照片 |
22 | 當事人所使用的偽變造後的相關牌證標誌信息虛假的網上查詢 |
23 | 《收繳物品清單》(1式3份,和處罰決定書一同送達當事人) |
24 | 扣車單複印件及車輛是否返還情況材料 |
25 | 本次處罰罰款執行完畢的證明(已繳款查詢證明) |
26 | 證人證言(辦案過程中如果收集的,才有) |
27 | 現場查獲照片(現場人車合影、現場人和物的指認合影、所要收繳物品的細節照片,其他重要內容照片) |
28 | 辦案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材料 (如: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特殊情況的核對等,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材料和證據) |
29 | 辦案區人身安全檢查登記表 |
30 | 指紋信息卡 |
31 | 存儲光盤內容目錄 |
32 | 存儲光盤 |
33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審批表(蓋支隊章) |
34 | 吊銷駕駛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蓋支隊章的吊銷處罰決定書) |
35 | 駕駛證轉遞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
說明 | 如有不妥之處,請提出明確的改進建議,便於操作完善。 初稿完成於2018年4月16日。 |
(木林隨筆)
(二)相關法律依據和定性說明。
一是,對偽變造或者使用偽變造的牌證標誌類行為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木林隨筆)
二是,對偽變造或者使用偽變造的牌證標誌類行為的定性問題。
公安部交管局2013年4月18日下發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認定及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規定:一、關於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種情況會被認定為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1.使用公告作廢的機動車號牌的;
2.使用過期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的;
3.辦理變更、轉移、註銷登記業務後繼續使用應當收回的機動車號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變造機動車牌證:
1.要機動車號牌上粘貼數字貼、符號貼或者使用膠粘、塗抹、拼接等方式改變號牌原有漢字、數字、字母的;
2.更換行駛證、駕駛證上機動車或者駕駛人照片的;
3.塗改行駛證、駕駛證以及臨時行駛車號牌記載信息的。
(五)關於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和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使用偽造機動車牌證:
1.非法制作的虛假機動車牌證;
2.通過非法手段從有機動車牌斑點製作、生產資質的單位取得的機動車牌證;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從車管所取得的機動車牌證。
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是指使用其他機動車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證。
執法中查處的機動車號牌不屬於該車的,應當區別機動車號牌的真偽,屬於使用虛假號牌的,認定為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違法行為;屬於使用其他機動車合法取得的號牌的,認定為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違法行為。
(木林隨筆)
三是,關於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是否會觸犯刑律情形的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一般,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具體可視情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也就是按《交安法》第96條的規定處理。
這裡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非法牟利數額大;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使用;嚴重擾亂相關事項的管理秩序;嚴重損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等。
再次聲明:該文僅用於學習、交流、探討,請勿用作它途。
如有觀點不正確的地方,還請批評指正。
(木林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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