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涉嫌卖假药仅罚款600余元?药师考生你怎么看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起不小风波。

处罚信息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该医院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7.50元;2.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该罚单因假药和处罚额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有网友质疑“卖假药为什么只有罚款,为什么仅仅处罚了600余元?”

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来源:观察者网)。

那么药师考生们,橘红你了解吗?青岛食药监依法处罚该医院600余元合理吗?

其他人,可能只看到了600余元的数字,看到了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乱纪行为,但是作为一名备考2018年执业药师的考生来说,要保持一定的敏锐性,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事情。

什么是橘红?

橘红:

【性味归经】味辛、苦,性温。归肺、脾经。

【功效】理气宽中,燥湿化痰。

【主治】用于咳嗽痰多,食积伤酒,呕恶痞闷。

【相关配伍】

1.小儿吐泻:丁香、橘红等分,炼蜜丸黄豆大。米汤化下。(刘氏《小儿方》)

2.定嗽化痰:百药煎、片黄芩、橘红、甘草各等分,共为细末,蒸饼丸绿豆大。时时干咽数丸,佳。(《濒湖医案》)

【用法用量】3~l0g。

【禁忌】阴虚燥咳及嗽气虚者不宜服。

【炮制方法】除去杂质,切碎。

【性状】呈长条形或不规则薄片状,边缘皱缩向内卷曲。外表面黄棕色或橙红色,存放后呈棕褐色,密布黄白色突起或凹下的油室。内表面黄白色,密布凹下透光小圆点。质脆易碎。

本次抽检到的橘红性状便不符合相关规定。

相关处罚

了解完橘红,再来看相关处罚:

青岛食药监依法处罚该医院600余元,合理吗?

1.什么是假药?

(1)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按假药论处(禁止、未批、变质、污染、无号、超症。)

①国务院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该批中药饮片橘红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被判定为假药。

2.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第七版《药事管理与法规》中提到:

①生产、销售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第七版《药事管理与法规》中有这样的描述:

(1)《刑法》第 141 条规定:

①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2) 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 14 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

回到本案件:

关于600余元的处罚金额,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来源:观察者网)。因此,无论罚款多少,都是有相关依据的。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改革之后,考试形势突变,《药事管理与法规》不再是简单直接的考查法条内容,而与实际生活联系的越来越紧密,考生需要从一个个实际的案例中看到一个个事实依据,并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做出判断,这大大增加了考试难度。

因此,各位考生备考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时政敏锐性,任何一个药学相关的案例,都有可能出现在今年的试卷上,成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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