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不付錢被判了半年,你怎麼看——興慶區法院又一拒執罪案件宣判

9月25日,興慶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該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興慶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滿釋放後,宋某某雖簽收了興慶區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卻隱瞞虛報名下財產。宋某某因虛假申報財產、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被法院決定罰款5萬元,宋某某未履行。該案以涉嫌拒執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檢察院以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提起公訴,2018年9月13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且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此案系繼該院宣判拒不騰房類拒執罪案件以來,首次對財產給付類案件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打擊,實現了打擊拒執罪案件類型全覆蓋。截止發稿時,宋某某已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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