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戶口未遷出能否繼續享受村集體財產分配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註銷的,其成員資格隨之取消。《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益的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因離婚、喪偶,戶口仍在夫家所在地並盡義務的,享有與所在地男子平等權益。根據上述規定,

離婚並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後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並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只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規章制度、財產分配方案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效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權等基本原則。

離婚後戶口未遷出能否繼續享受村集體財產分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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