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枪声

枪响祸起

板江乡XX村是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离平江县城大概六十多公里,进村的路弯弯曲曲,环境却很好,到处绿意盎然,溪水潺潺,村民们勤劳淳朴,过着辛勤而宁静的生活。然而,十四年前早春的一声意外枪响打破了这里几户人家的平静生活。当时二十来岁的青年李龙买了一只气枪(当时枪支管理没有现在严格),闲时和伙伴们进山打打鸟、野兔之类的,一当消遣二当改善伙食。一天,李龙拿着气枪和李华江等人去山里打鸟,当时只有七岁的李华文一路跟着看热闹。他们没有打到鸟就顺道在一村民家的池塘旁用枪打池塘里的水泥牌玩,下午四点多时,李华江拿着气枪站在离水泥牌不远的一个草坡上,李华文蹲在李华江身旁,李华江瞄准前面池塘里的水泥牌准备射击,就在李华江开枪射击时李华文突然往前一跳,子弹正好不偏不倚打中李华文头部右耳上方,李华文头部立即血流汩汩,不久晕倒。李龙等人立即把李华文送往南江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转往长沙大医院治疗,经过精心治疗,李华文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几个家庭之间的纠纷自此开始。

暂告段落

李华文在医院治疗用去了医疗费六千多元,还有其他的一些开支费用,李华文的父母虽然想得到赔偿,但考虑到李华江与李华文是堂兄弟关系,不想把矛盾闹大,遂在村委会干部耐心调解下双方暂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李华江赔偿李华文4900元。后来,李华文时不时有点头痛,就去诊所买点药吃,久而久之,产生的医药费也不少。李华文的父母思来想去觉得还是要到法院起诉,好经公处理得出个结论,于是2001年李华文的父亲老李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平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华江、李龙赔偿损失,平江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华文为八级伤残,其损失32224元判决由李华江赔偿16112元、李龙赔偿6444元,其余损失由李华文自负,判决下来后双方也没有上诉,经过法院执行干警的执行,李华江、李龙也将赔偿款付给了李华文。

纷争再起

拿到赔偿款后,李华文、李华江两家闹僵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缓和,然而由于是子弹伤着了头部,李华文的智力慢慢受到影响,发育迟滞,甚至情绪失控,砸东西骂人,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越来越严重,2014年8月李华文的父亲老李只好把李华文送往专业精神病医院治疗。想起自己年纪都七十来岁了,李华文一直未结婚,精神还不正常,以后的生活怎么办?老李越想越悲伤,越想越迷惘,后来别人的提醒他:“可不可以再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钱啊”,老李觉得到法院起诉也是一个办法,为了李华文的未来生活着落,也顾不了亲情面子了,老李决定再次起诉。2015年11月李华文以枪击致精神病为由再次起诉到平江县法院索赔。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到专业鉴定机构对李华文是否患有精神病及与头部外伤的因果关系、目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现在的外伤程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华文为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相当于九级伤残,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医疗费用自鉴定之日起预计每月三百元(主要为抗精神病治疗),头部外伤构成七级伤残。

尘埃落定

平江县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在查清了事实的基础上多次进行调解,调解时老李认为因为十几年前的枪击导致儿子受伤致残、患精神病、终身未婚、生活不能自理,一生都废了,在赔偿金额上一直不肯让步,李华江、李龙这边却认为以前法院已经判决了,该赔的钱已经赔了,不肯再出钱。法官从法理、亲情等各个角度做工作,李华江、李龙逐步认识到自己还应赔偿,但因数额差距较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法官的调解工作也为双方接受判决打下了良好基础。平江县法院遂及时作出宣判,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侵害人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李华文与李华江、李龙一同猎鸟取乐,李华江持枪射击时不慎击中李华文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其行为侵犯了李华文的人身权利,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龙当时非法持有高压气枪,且管理不善,对李华文造成的损害应负一定的责任;李华文受伤时是未成年人,在李华江开枪射击时突然跑入气枪的射击轨道,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应负次要责任,遂判决李华江赔偿李华文人民币103830元,李龙赔偿李华文人民币41532元。判决后,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当庭表示不上诉,生效后李龙积极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李华江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剩余了也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一场闹了十几年的意外枪击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这件事的教训是极其惨痛的,李华文不经意的一跃导致本人及其父母一生痛苦,李龙、李华江的也付出了极大经济代价,让人唏嘘。

法理辨析

李华文于2001年就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过一次,本次再次起诉索赔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呢?“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司法的权威与公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直接体现,即对重复起诉案件的审查,符合该规定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对重复起诉认定的一般标准也有例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复起诉问题上,仍将原因事实或者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标准之一,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本案中,虽然李华文与李华江、李龙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1年经法院判决了,双方的当事人与后一次起诉的案件是同一的,但前一次判决后李华文的伤情又加重了,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且因子弹伤导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出现新的事由,该后果是上次判决无法预见的,李华文本次起诉提供了新的证据,两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且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本次诉讼是基于就新发生的基于同一行为的损害结果所提出的请求赔偿之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李华文有权再次起诉索赔。(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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