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勒死傳銷監工,檢方:涉嫌故意殺人罪!在中國,有正當防衛嗎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庭上,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請求,要求被告人張某賠償損失64萬餘元……

當既定的事實給他戴上“殺人兇手”枷鎖的時候,也許並沒有人想到,這位“殺人兇手”原來也還是個受害者。

小夥勒死傳銷監工,檢方:涉嫌故意殺人罪!在中國,有正當防衛嗎

2018年1月21日,保山昌寧小夥張某被一個朋友騙到楚雄,到楚雄找到朋友後,他才知道這是個傳銷組織。

於是他當即選擇離開,並用手機在網上買了一張返回保山的車票,但傳銷組織頭目李某安排了組織裡的主要成員王某監禁張某。王某威脅說:“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

即便如此,張某還是動之以情:“我給你1萬元,請放我走,我想回家過年,如果你覺得放走了我,不好交代的話,要不,我們一起走,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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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已被傳銷組織“洗腦”的王某,又怎麼可能憑你的三寸不爛之舌而說動呢?既然,我威脅你不成,那我就來硬的,怒火中燒的王某將張某推至牆角,緊緊的掐住他的脖子。

對於一個求生欲極強的人來說,當生命遭受威脅的時候,又怎能成為待宰的羔羊,任人宰割?

出於本能的反應,而採取防衛措施,一個本是素不相識的人,竟然威逼自己到這種地步,如果自己不下狠手,那倒下的或許就是自己;如果不下狠手,或許自己的下半生將永無天日。於是帶著這種想法,終於被迫殺死了那位對自己“先下手為強”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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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素不相識的陌生人,一個居然會對另一個人以命相逼,這件事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恐怕都不能做到淡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條款賦予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奮起反抗的權力,這聽起來可謂是“鐵骨錚錚”。而現實的問題在於,由於司法實踐對成立正當防衛苛刻的要求,讓該條款成為名副其實的“冰美人條款”:看起來很美,但幾乎並沒有什麼用。

於是,張某被檢方控訴“故意殺人罪”;

於是,何強被曾勇的“砍刀隊”砍傷,被判處聚眾鬥毆罪而獲刑一年六個月;

於是,辱母案中,於歡被判“故意殺人罪”,出於輿論的壓力,後才有“防衛過當”,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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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最近火熱的“寶馬車主被反殺案”中有輿論的壓力,最終的結果也只能是“防衛過當”,而非“正當防衛”。

中國的司法實踐,對於“正當防衛”的苛求,表現為總是傾向於將處於緊急狀態的被侵害者想象為全能的“上帝”,想用上帝的視角去洞悉自身的處境。譬如,在對故意傷害的防衛中,總有人不斷的追問你:你明明可以打死者的手腳,卻為何要打擊他的頭部?而致其最終死亡?

有人同情受害者,卻要用超乎常人的標準去要求奮起反抗者,這種雙重的思維,難道讓人覺得自相矛盾麼?

從司法工作者的角度來看,一旦有重大傷害時間產生,其便會慣性的認為,雙方都負有刑事責任,“誰也不是好鳥”,所以有很多人會感慨:在中國,“正當防衛”是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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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法律課上,老師給學生講述案例:一位女子在家被歹徒強姦,歹徒強姦完提褲子剛走,丈夫回家剛好發現妻子被強姦,於是失去了理智,到廚房裡拿了把菜刀,將歹徒砍死。

老師詢問學生的看法,回答聲中,有“防衛過當”,也有“正當防衛”。

突然一位學生站了起來,大聲說道:這是故意殺人罪!

老師饒有興趣的詢問他何以見得,這位學生回答:既然人家已經強姦完畢,那不法侵害就已經停止了,你也就不能“正當防衛”了。

“那依你之見,你覺得應該怎麼辦”?

“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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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個,還有別的辦法嗎”?

“讓不法侵害再次發生”!同學回答。

聽到這兒,雖然不覺讓人覺得心寒,但這就是既定的事實。

在中國,什麼才是“正當防衛”?

當壞人拿刀對著你時,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當壞人的刀插入你身體後,你仍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已經“自動停止”;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後,你還是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已經“實施完畢”。違反了以上任意一條都屬於“防衛過當”,可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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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才能“正當防衛”?其實,很簡單,當壞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間,你要準確判斷,迅速反擊,奪刀斃敵,一擊斃命,這就是“正當防衛”了。

從“正當防衛”立法的宗旨來看。既是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也要防止有人借防衛之名實施違法犯罪。

唐三藏的剋制,可能會最終感動白骨精,但孫悟空的果敢,或許更能鼓舞正氣。我們不該因害怕齊天大聖再來一次“大鬧天宮”,而沒收他的“金箍棒”。畢竟,火眼金睛七十二變,才能“斬妖除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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