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舊國旗裝盛雜物是否構成犯罪

【案情】

汪某系某學校的保潔員。一日,汪某在校園內收集雜物時因攜帶的袋子不足,便用學校閒置的一面舊國旗做成簡易袋子裝盛雜物,並將所裝雜物臨時放在了學校門口。

【分歧】

對於汪某利用舊國旗裝盛雜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汪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國旗象徵著國家的尊嚴,任何侮辱國旗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汪某作為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其應知曉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旗的尊嚴是每一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而其卻用國旗裝盛雜物,並放置於眾人可見的校門口,由此可見,其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汪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侮辱國旗罪必須主觀上有侮辱國旗的故意,而從本案來看,汪某用國旗裝盛雜物雖是“故意”,但其主觀上並無侮辱國旗的“故意”,只是一種法律意識與愛國意識淡薄的體現,故不應按刑事犯罪論處。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構成該罪的兩個基本要件為“公眾場合”及“故意”。事發地在學校,且汪某將裝盛雜物的國旗放在校門口,從這一點來看,符合“公眾場合”這一構成要件。

第二、是否構成該罪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在公眾場合實施侮辱國旗行為的性質,並希望通過其行為達到使國旗當眾受辱、損害國家尊嚴的目的。從本案來看,汪某主觀上並無故意侮辱國旗的故意,其將閒置的舊國旗做成簡易包裝袋只是為了便於裝盛所收集的雜物,其主觀上只是想將舊國旗作為一種包裹雜物的工具,並非是要達到使國旗當眾受辱、損害國家尊嚴的目的。汪某將國旗做成包裝袋裝盛雜物,並在之後將其放置於學校門口的行為,是一種法律意識不強,愛國意識淡薄的體現,不能輕易的將這種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第三、汪某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作為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應當知曉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故對於汪某的行為相關單位應對其予以懲戒教育。當前,我國公民總體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加之法律宣傳不夠,許多人在生活中不經意間就會觸碰到法律的紅線,自己卻毫不知情,這時國家不應不分青紅皂白的用最嚴厲的刑罰去制裁,而是要加強教育和引導。另一方面,國家的愛國主義教育不應僅停留在學生、公職人員等人群,像汪某這種文化水平不高、愛國意識不強的人更應成為宣傳、教育的對象。同時,國旗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國旗的使用管理,不能將使用後的國旗隨意放置,甚至丟棄。

綜上,筆者認為汪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應加強教育。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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