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乡村振兴政策|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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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乡村振兴政策|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项目管理,促使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温委发〔2018〕1 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2022 年)》(瑞委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安排的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项目,是指西部休闲产业带、乡村振兴示范带、田园综合体、新时代“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整洁乡村、景区村庄、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等四类项目。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振兴项目的前期调研、统筹谋划、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事项。

(一)申报范围。

西部休闲产业带涉及范围:陶山、桐浦、湖岭、芳庄、林川、高楼、平阳坑、马屿、曹村等 9 个乡镇;

乡村振兴示范带是指《瑞安市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确定的范围;

田园综合体是指《瑞安市田园综合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新时代“美丽乡村”是指我市城镇范围外的 597 个村。

(二)申报时间。

每年 9 月 30 日前申报下年度乡村振兴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 1)。

2.项目申报文件。

3.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及规模,编制分年度创建计划、工作举措,明确投资主体、投入金额、筹资方式、运行方式、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内容(附件 2)。

4.乡村振兴示范带、田园综合体等项目须提供项目规划文本;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须提供设计方案文本。

5.其他申报材料:如村级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规划向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办)提出项目申请后,由市乡村振兴办统一建立项目库。

2.实地考察。根据申报情况,由市乡村振兴办组织部门及专家组成项目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等内容。

3.会议联审。市乡村振兴办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

4.现场答辩。乡村振兴示范带和田园综合体由市乡村振兴办组织评审答辩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规划、项目设计方案、建设计划、保障措施等相关情况进行阐述,并回答相关问题。

5.综合审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立项。

涉及新增用地指标、改变土地用途及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新建项目,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不涉及新增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设项目依照以下内容执行。

(一)项目预算金额 50 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乡村振兴办备案后,下达投资计划。

(二)项目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含)以下的,报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项目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下的,经市乡村振兴项目审核小组(由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另行发文确定)审查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四)项目预算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经市乡村振兴项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年计划实施的项目须于前一年的 12 月 20 日前完成立项审批流程。

第七条造价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负责,最高投标限价、设计变更不需财政部门审查备案,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设计变更可在市财政局建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社会中介库中选择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应邀请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招标采购。

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政策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项目验收。

项目预算金额 200 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验收,并向市乡村振兴办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项目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由市乡村振兴办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验收。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认真落实责任,如期汇报项目进度,并确保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确保力量到位,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进程。

第十二条市乡村振兴办须认真开展乡村振兴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申请表

2.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方案文本格式(参考)

瑞安乡村振兴政策|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2

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方案文本格式(参考)

一、总则

(一)规划背景。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概况;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部署。

(二)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区域范围内的相关规划。

(三)规划范围与期限。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及其中核心区面积;规划基准年和建设期限(三年)。

二、现状分析

(一)基础条件。项目内可利用的耕地、森林、水域等资源条件和土壤、光照、水等生产条件,分析能够承载产业发展和综合体建设的环境容量。

(二)发展现状。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产业基础、乡村环境、主体情况、体制机制、治理机制等有关情况。

(三)主要优势。联系本地实际,从区位优势、产业特色、主体情况、城乡统筹等方面进行分析。

(四)主要短板。对比先进水平,从经营理念、发展方式、综合效益、运行管理等方面查找短板。

三、建设目标

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题,按照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提出项目建设的目标定位,体现高水平、个性化、差异化发展。

四、功能布局

合理划分项目内各个功能区块,明确四至空间和功能布局。按照全域发展、多规合一的要求,优化村庄建设布局,打造景区化、全域化的美丽乡村。

五、建设内容

(一)重点项目。对照建设目标和建设标准,提出一、二、三产业发展、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培育、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并列出分年实施计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建设任务。

(三)投资估算。做好项目建设整体投资和分项目投资估算,盘活财政扶持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明确投资主体、筹资渠道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

(四)运行管理。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六、效益估算(可行性论证)

结合当地实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论证。规划期限内所能实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及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情况等。

七、组织保障

规划的组织领导、部门协调、投入保障、政策支持、科技支撑、项目监管、考核评价等。

八、附图和附表

规划文本须提供区位图、现状分析图、功能布局图、空间布局图等图件以及重点项目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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