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隨著社會對婚姻關係的接受程度越來越高,再婚夫妻也越來越多。婚姻關係中,財產歸屬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話題,那麼在已經經歷過一次或多次婚姻後,再次選擇伴侶時,對於婚前的財產需要注意一些什麼呢?

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本期案例

孫先生和前妻於2012年7月離婚,雙方通過離婚協議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並約定孫先生獲得位於羊山新區一套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後,孫先生因工作關係結識了同樣是離婚人士的王女士。在與王女士接觸過程中孫先生日久生情,於是向王女士展開了熱烈的追求攻勢,並向王女士承諾,只要王女士願意嫁給自己,就在羊山新區房屋的房產證上添加王女士的姓名。

王女士被孫先生的真誠所打動,雙方於2013年領取了結婚證。婚後孫先生又寫下承諾書,承諾將自己房產所有權的50%給予王女士。

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後來,孫先生和王女士的感情出現了裂痕,孫先生於2014年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其與王女士離婚。

庭審過程中,孫先生出具了一份與前妻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和《公證書》,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內容為:雙方都有再婚自由,但再婚配偶及其攜帶子女,以及再婚生育子女,無權享有男方、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可以享有其婚後共同財產,雙方均無權私自對第三方做出口頭承諾及包括書面協議在內的任何對婚前財產分配權,若有,視為其個人行為,則為無效約定,不具有法律效果。

根據此協議,孫先生認為之前向王女士所作的承諾無效,房屋依舊歸其一人所有。

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王女士認為雖然與孫先生的結婚時間不長,但婚前婚後均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孫先生要求離婚非其本意,而是其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孫的主意。因此,她當庭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羊山新區的房屋及車庫歸其與孫先生共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孫先生和王女士從認識到結婚,是自由戀愛,有了一定感情基礎且婚姻基礎較好。婚後,因雙方生活方式有差別,王女士對孫先生照顧不夠,導致夫妻雙方產生怨氣,但雙方並無根本矛盾,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因此判決不予離婚。

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根據上面的案例,我們主要來談談以下三個問題:

1、孫先生與前妻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中關於再婚財產分配的約定對王女士是否有效?

左岸認為,該協議是孫先生與前妻所簽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此協議只在孫先生與其前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但對作為第三人的王女士無效。此外,該約定也有違公序良俗,孫先生將50%房產的所有權給予王女士,屬於孫先生處理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孫先生前妻沒有資格要求王女士返還或者認定此行為無效,但可以要求孫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2、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夫妻共有財產、一方財產究竟指的是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未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

這裡的“其他”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財產包括:

(一)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遺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

3、再婚時,如何處理個人財產更為妥當呢?

由於再婚夫妻中至少有一方已經經歷過一次或者多次婚姻,我們也經常看到雙方均帶著小孩重新組建家庭的情況,本人與前夫/前妻、配偶的前夫/前妻、自己的子女、配偶的子女以及雙方再婚後的婚生子女之間形成了複雜的法律關係,而在這當中財產問題往往會成為引發矛盾的核心。在此左岸建議再婚家庭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來處理家庭財產,減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再婚時,該如何看住自己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