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天大好消息

朋友們

工資漲了!!!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還記得上週雲信君為大家

播報的全國最低工資標準嗎?

全國各地最低工資出爐,昆明只有1570元的你,怎麼活?

結果沒想到僅一週

昆明市就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

3月27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全文內容如下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從2018年5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元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5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元具體地區類別劃分及對應最低工資標準見附表。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三、本標準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各地要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知曉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時間及相關政策。要切實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規定》《雲南省最低⼯工 資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各類⽤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解讀

1.我省2018年是如何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

答:綜合考慮2015年以來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周邊地區情況及企業承受能力,經省政府批准,將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地區:1670元(原標準1570元)

二類地區:1500元(原標準1400元)

三類地區:1350元(原標準118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地區:15元(原標準14元)

二類地區:14元(原標準13元)

三類地區:13元(原標準12元)

2.我省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答: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3.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地區是如何劃分的?

答: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地區按照縣級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分為三類地區。具體如下:

一類地區: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和安寧市、嵩明縣。

二類地區: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區;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市、區);其他設市城市及玉龍縣、德欽縣。

三類地區:其他各縣。

4.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政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目的是什麼?

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政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5.政府規定和強制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同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雲南省最低工資規定》。

6.雲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1)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7.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嗎?

答:按照《最低工資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我省調整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均考慮了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因素,即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了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8.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哪些項目?

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的項目有: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即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以上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如何處理?

答:依照《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勞動者個人對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對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0、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時怎麼辦?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重磅!雲南省上調最低工資,新標準5月1日起執行

11、用人單位能否以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為由,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答:《最低工資規定》明確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等為由,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