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后,股东人数超过50人如何处理?

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后,股东人数超过50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一般如果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实务中出现了因继承人人数较多,导致股东资格继承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设立。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以下将围绕这一核心规定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种解决方案为: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相互之间进行份额转让,即使无法将全部份额集中至一人,但是只要将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就可以正常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使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如果第一种解决方案无法实现,继承人不愿意转让份额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第二种方案解决:多个继承人作为共同体,共同继承股东资格。类似于多个继承人成立一个合伙组织,以合伙组织的名义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共同体通过协商的方式推举一个代理人,由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继承人共同体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代理人在股东会议上表达。但此处存在一定风险,各继承人由于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法独立参加股东会议,不能直接向公司其他股东表达个人意见,当个人意见与继承人共同体达成的最终意见不一致时,继承人个人意见无法得到有效表达。而继承股权所承受的利益和风险,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另外第三种方案为:可以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将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部分继承人的份额由登记在册的股东代为持有。但股权代持风险较大,采用此种方式建议应当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违约责任等等,以规避股权代持的风险。


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后,股东人数超过50人如何处理?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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