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副國級領導周強、張軍,回答了6個問題

10月25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此前一天聽取和審議的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展開專題詢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到會應詢。

自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以來,對“兩高”工作報告進行專題詢問,這還是第一次。

以常委會聯組會議形式,專題詢問“執行難”和“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此係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中作出的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巡視員傅文傑曾用常委會組成人員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現場辦公”,形容專題詢問的效果,稱專題詢問是在分組會議討論審議的基礎上,把委員們共同關注的、特別突出的重點問題,再拿到聯組會議上專題詢問,重點更突出,審議更深入,意見更集中,效果更明顯,社會更關注。

提問: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標準是什麼?誰來評判是否達到標準?

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蘇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有一個如何合理確定標準的問題,達到了這個標準才叫基本解決“執行難”。誰來評判是否達到標準?是不是達到這個標準以後執行就不難了?,我想,這個問題綜合性比較強,想請周強院長回答這個問題。


兩位副國級領導周強、張軍,回答了6個問題


周強:我想就這個問題做以下幾個方面的回答:第一方面,基本解決“執行難”標準是什麼?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解釋一下為什麼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要求,最高法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了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這樣一個階段性的目標。這個階段性目標的提出我們是經過反覆調查研究,符合我們國情和現階段執行工作的狀況,也符合人民群眾的願望。

怎麼理解“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個目標,這個目標怎麼來衡量?用形象的四個字來講,就是要叫做“內外有無”。

“內”,首先是要解決法院自身存在的問題,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解決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極執行、選擇執行、亂執行的問題,這些問題要基本消除。“外”,從外部環境來看,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部干預的現象基本得到遏制。“有”,指有財產可執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有財產可執行的案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無”,指無財產可執行的案件,結案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不暢等問題要基本得到解決,這個問題也是人民群眾非常關心的,就是不能把執行不了的案件都納到“執行不能”這個範圍,所以要嚴格控制這個標準,不能把“執行不能”當做一個筐,把工作不力、執行不了的案件往這裡面裝。

我們將“四個基本”具體量化為4個90%、1個80%的核心指標,有財產案件法定期限內執結率90%,無財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合格率也要90%以上,執行信訪辦結率全國法院達標率都要90%以上。

我們提出全國3500多個法院是9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但是每個法院要根據實際情況,經過嚴格評估,達不到,那我們就要問責,所以4個90%。還有一個80%是我們為了嚴格控制,要提高整個執行的整體水平,從2016到2017、到2018年的整體結案水平,都要達到80%以上。設定這個核心指標,主要是堅持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就是執行到位。

第二方面,這個標準誰來評判?我們講基本解決執行難,法院不能自說自話,一定要堅持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為了達到這個標準,我們委託中國社科院牽頭,4個部門13家媒體、15名專家學者組成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客觀的進行評估,嚴格的評估,而且評估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在評估的過程中,我們堅持實事求是,嚴格防止弄虛作假,發現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

第三方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實現之後怎麼辦?這是全社會最關心的問題。這三年全國法院3500多個法院,35萬名幹警,集中全國法院的全力,集中攻堅克難,打的是整體戰,下的是一盤棋,舉全國法院之力,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綜合治理。三年來,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沉重的代價。我昨天報告是犧牲了27名幹警,這兩天又犧牲了2名幹警,在追逃老賴的過程中遭遇車禍,實際上29名了。但是人民群眾提一個問題,這幾年是打攻堅戰,攻堅戰打了之後怎麼辦?會不會又回到原來的情況?從最高法院黨組來講,我們提出來在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個目標實現之後,要鞏固這個階段性的成果,然後要建立長效機制,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發揮我們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各級人大監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政法委的領導下,構建解決執行難的長效機制。

提問:基本解決“執行難”如何運用雲計算、大數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李巍:來全國人大工作之前,我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作,所以我的問題是有關法院信息化建設方面的。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我想了解的是,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之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更好服務和保障執行工作方面還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在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後,又將如何統籌考慮大數據時代下的法院執行工作?

主持人曹建明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回覆這個提問。劉貴祥作出回應之後,周強接著說:從這幾年時間來看,信息化給我們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強大的科技支撐。通過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設,我們解決了什麼問題?概括起來講,就是中國的民事強制執行實現了根本的歷史性的變革。

過去就是傳統的“登門臨櫃”,從西藏坐了飛機到北京的銀行查存款,還不一定查得到。現在通過信息化,我們首先把自己管住了,過去我們是人工統計,確實很難,客觀不具備這個條件。案件在每一個法官手裡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執行多少,錢物在哪裡很難掌握清楚。

現在首先把自己管住了,把法院管住了,搞“貓膩”不行,搞暗箱操作不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執行多少,全流程納入“數據鐵籠”,叫做管理信息化,全國法院一張網。

第二,查控,因為公安部、發改委等各部門的支持,我們聯網查人找物。基本一網打盡,還有不動產。第三,懲戒信息化,150項懲戒措施,各個部門給予了大力支持。零投訴,零佣金。這叫做信息化帶來的根本性變革,過去是不可想象的。

下一步我們怎麼做?重點說兩個問題,第一,我們查控什麼都能查,但是絕不能亂查,只能查老賴,我們高度重視、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第二,如果誰違規,查了不是老賴的銀行存款,不動產,立即開除。我們要推進智慧法院,推進信息化全面升級,叫智慧法院的3.0版。下一步我們首先在執行領域推進區塊鏈技術,複式記賬、全程記賬,法院、法官執行到什麼程度,執行了多少,案件到什麼情況,要不斷加密,複式記賬,不斷信息共享,把執行情況、老賴情況讓全社會共享,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還有就是通過大數據,信息共享,只要被執行人消費,通過大數據就能找到他的痕跡,我們就追蹤,對他進行懲戒。

提問:地方政府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怎麼辦?

港區人大常委譚耀宗:我聽了周強院長的報告,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我深表同情和支持。同時,我對於一些不尊重、不遵守、不落實法院判決的敗訴人,我是感到非常憤慨。在我處理的投訴個案中,我遇到一種情況是敗訴者不是老賴,不是騙子,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種種理由不執行法院最終的判決,拖了快三年了,由於基層法院跟地方政府關係很密切,也不好硬來,所以也不敢按法律規定要求政府作出補償金。遇到這個情況,地方政府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怎麼樣來處理?又有什麼根本解決問題的辦法?

周強:這個問題也是社會很關心的問題,也是一個熱點問題。總體來看,黨的十八大以來,涉及黨政機關作為被告、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無論是案件審理還是執行情況,應該說有了很大的改觀。第二,這項工作有一個很好的體制,是中央政法委直接牽頭領導,涉及的執行案件全部執行完畢,為全國作出了表率。在中央政法委的領導下,應該說這幾年有很大的進步、很大改觀。但是,實事求是的講,儘管這些案件不多,但是社會關注,影響很大,要加大執行力度,把沒有執行到位的案件儘快執行到位。從全面來講,我們還是要依靠發揮我們的政治優勢,在中央政法委統一領導下,緊緊依靠地方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法院也要加大力度,難啃的硬骨頭也得啃,只有這樣人民群眾才滿意,社會關注的問題才能夠及時回應。

提問:29位執行幹警犧牲怎麼暖基層?

全國人大代表陳瑋:我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一個問題,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確實殫精竭慮,作出了很多工作,成績有目共睹。執行的法官更是付出了很多的艱辛,但是現在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加劇,苦在基層,累在基層。剛剛聽到周院長說的,29位執行幹警的犧牲,心裡真的很心痛、很惋惜。所以我想請問,接下來會出臺哪些措施來保基層、強基層、暖基層?讓基層法院的執行提供哪些更有利、更堅實的保障?

周強:坦率地講,這個話題講起來比較沉重,昨天我在報告中講到27名,最新的數字又有2位了,29位犧牲。更重要的是這三年,實事求是的講,執行幹警、法院幹警非常辛苦,夜以繼日。今年最高法院沒有要求各地不休假,但坦率地講,很多地方法院今年在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沒有休假。我們黨組研究,今年沒休的要補休,要關心基層。從這幾年來看,一方面我們加大了執行力度,帶來的直接結果是什麼?因為每年民事案件增幅很快,所以執行案件就增長的多。還有一個情況,大量的歷史積案,一二十年曆史的積案都冒出來了,所以這幾年高速增長,給法院幹警帶來了巨大壓力。

怎麼破解這個難題?還是要靠改革的辦法,深化體制改革,充分調動法院幹警的積極性,同時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比如執行,整個法院案件大幅增長,立案登記制度改革以來,從2015年以來每年都是兩位數的增長,法院裡人員沒有增加,怎麼辦?就是向改革要效率,向改革要潛力,還有就是通過信息化建設來提高我們的司法效率,破解我們的難題。

同時,在很多地方黨委、政府,包括財政部門大力支持下,我們採取一些僱員的辦法,比如聘用制的書記員,有一些司法性事務外包的方法,比如郵件的處理,還有法律文書的處理。我們大力推動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引進律師、公證、調解來參與矛盾的化解,處理民間糾紛,包括一些執行案件。

通過這些改革的措施,來減輕法官的壓力,為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同志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作為最高法院來講,我們深感責任重大,在中央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我們要把司法責任制落實好,無論是政策也好還是建設也好,要向基層傾斜。尤其要落實好黨中央、中組部出臺的文件,鼓勵幹部幹事創業,我們要把基層的積極性保護好,調動好,關心關愛基層,把嚴管與厚愛結合起來。

提問:檢察機關如何補齊民事檢察方面的短板?

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進中央副主席高友東:我詢問的問題是,人民檢察院的定位及相關工作。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定位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明確了檢察院對民事訴訟也要進行法律監督。但是很長時間以來,社會上包括檢察機關自身都把檢察機關主要看作是刑事機關,主要承擔反貪、反瀆、公訴、刑事監督等職能了。在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監督方面,無論是人員配備,還是在工作開展上,都明顯存在短板。我們想了解一下,檢察機關下一步如何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在民事檢察上實現更好的作為?


兩位副國級領導周強、張軍,回答了6個問題


張軍:高友東副主任委員提的這個問題非常符合檢察機關工作實際,同時也把我們的短板、弱項揭示出來了。怎樣有針對性地採取有力舉措,把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充分的、平衡的、有力的落實到位,我們準備從四個方面採取措施,請各位委員、各位代表在工作中給我們支持、給我們監督。

首先,轉觀念。重刑輕民,這個觀念必須改,我們檢察機關也不例外。前不久,我應邀去中央黨校彙報檢察工作,問一位領導幹部,您瞭解我們檢察機關是做什麼的?法院、公安可能會大體瞭解。他說,我知道,抓人。我說,那是反貪、反腐敗,這項職能轉隸,划走了。他說,那就是公訴。我說,確實不錯,您還了解我們的公訴職能。那麼,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就更加不瞭解了。我們自己刑事檢察有五個廳級單位在負責,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只有一個廳級單位在負責,從事刑事檢察的有130多個檢察人員,民事檢察只有32人,編制還沒用滿,表明我們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這個憲法職責上是有短板的。

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要以問題為導向。民事檢察相對薄弱的狀況與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是不適應的。昨天我在報告中特別講到,民事申訴信訪,2012年以來大幅度上升,每年都在上升,超過了刑事申訴信訪。如果還要重刑輕民,不符合實際了。“以人民為中心”就要體現落實全面監督的要求,就要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同時,轉觀念,要把我自己擺進去,把檢察機關擺進去。主動接受監督,領導層面沒有問題,工作層面可能就會有一些這樣那樣的協調問題。我們就提出要敢於監督,要善於監督,在監督過程中不要以零和博弈作為結果,而要以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把共同的法治事業落實到位,讓人民高興。人民高興了,無論是被監督的機關還是監督的機關,當然都高興。這樣的理念,我們叫做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監督智慧。我們現在特別強調要用這樣的工作去滿足新時代人民在物質文化生活方面有了極大提升後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等新的更高需求。

第二,抓辦案。履行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的職責,關鍵是辦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過,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沒有案件,再怎麼強調監督,制定再多的規定,老百姓感受不到,糾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沒有力度。因此,我們在工作中特別強調,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離開辦案,法律監督就是無源之水、空中樓閣,無法落地。為什麼要抓辦案?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對確有錯誤的或者可能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案件、執行案件,如果採取抗訴的措施,是上級檢察院抗下級法院。現在的局面是,最高檢察院的案件推不開門,大量的積壓,省一級檢察院的民事監督案件也是推不開門,自己辦案還不能及時有效辦結,對下的指導就更不力。

因此,我們特別強調要加大辦案力度,提高辦案效率,要充實民事檢察人員。我們自己的力量不足,就要藉助外腦,就是我們彙報的,要藉助智慧,用外力來幫助我們審查專業性很強的民事案件,執行案件。同時,也是對可能的亂監督有一個外部的監督。在這個過程中,努力為社會和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更實在的法治產品和檢察產品。

第三,重效果。衡量我們監督工作的成效如何,還不是抗訴了多少,抗訴的成功率有多少,提出檢察建議有多少,被採納了多少,關鍵是人民群眾的感受,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們特別強調抗訴案件不在數量,應該有觀念上的轉變,就是質量,就是能不能通過典型案件、傾向性的問題、某一類案件的問題,抓住、抓準、抓出成效,自然的就會影響一類案件的處理。我們藉助外腦討論了一個期貨公司被訴不能還錢的案件。一個人兩次向期貨共投入400萬,是借款還是投資?如果是借款,期貨公司虧了,你得還錢。如果是投資,投資有風險,人家血本無歸,你也就拿不回來。法院判了以後當事人不服,申訴到法院,仍然是維持,申訴到檢察院。我們請來專家學者幫我們論證。兩種意見,本身這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傾向於哪一方面。有的說當事人應該承擔責任。為了發財就是不能虧,給點教訓。有的就講期貨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你是強勢,你沒有講清楚。在這個案件上是一個理念、是一個指引,應該作為一個判例,在現階段讓期貨公司承擔更重的責任。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說明你沒有講清楚。沒有講清楚,你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後可以錄像、可以錄音,拿出證據來,老百姓就能夠信服,也是在現階段為當事人能夠安全的投資理財提供一個更好的環境。這就是我們在工作當中特別講到的,不在數量,重在質量,重在對社會的引領,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判斷。

最後,強隊伍。沒有專業能力,沒有專業素養辦不好司法案件,更加辦不好監督案件。能力的提升是我們的一個短板,也是以問題為導向,我們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設立一個“檢答網”,內部進行培訓,有問題直接在網上提,最高檢、省級檢負責回答。同時,我們特別注重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檢察官同樣存在被圍獵的問題,也同樣存在選擇性辦案的問題,雖然不是那麼突出,但是有一件都嫌多。今後的工作中,我們要特別在這幾個方面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更高期盼。

提問:如何強化對虛假訴訟的監督?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於志剛:對於虛假訴訟,群眾深惡痛絕、反映強烈。在虛假訴訟中,原告、被告雙方“唱雙簧”,虛構事實或者偽造證據,以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方式來騙取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破壞社會誠信,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虛假訴訟,打假官司的既有老賴也有騙子,有的人利用虛假訴訟實現自己謀奪、非法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非法目的,有的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假破產等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債務,以這種所謂的合法的形式,讓權利人啞巴吃黃連。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回答,對於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如何進一步提高監督的力度?

張軍:這是一個全社會都高度關注的問題。虛假訴訟既損害相關涉案人甚至有些不是涉案人的利益,同時也侵犯了司法的權威,破壞了我們的司法秩序,危害非常大。從檢察機關監督辦案的情況看,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是虛假訴訟的一個重災區,就是普通的當事人之間,因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在相關的領域加強了管理,比如房屋買賣、車輛購買落戶受限制的,就出現了通過虛假訴訟,以法院的裁判“以房抵債”、“以車抵債”,就可以落戶了,這一類的虛假訴訟比較集中。再有就是志剛委員講到的,涉及到離婚等領域,保險理賠更是一個重災區。我們準備從幾方面加大法律監督力度,會同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一起來治理這不該有的社會現象。

第一,強化虛假訴訟線索發現。假官司,能把司法機關都騙了,這個線索也確實很難發現,但是隻要是假的就有蛛絲馬跡。我們在報告中提到通過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的案件,不到一年時間裡,一個縣法院辦理100多起以住房公積金為執行標的的調解案件,顯然不正常,檢察機關收到舉報,那就應該去過問,商法院,為什麼會這樣?瞭解瞭解。這樣的線索發現,只要用心,是能夠做到的。

第二,通過辦案,我們總結虛假訴訟案件的特點、規律,努力做到魔高九尺、道高一丈。虛假訴訟總有一些異於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徵,比如多數是在當事人親屬、朋友、同學當中發生,因為這是有風險的,沒有特定關係怎麼能達成攻守同盟。二是原被告配合默契,對另一方訴請事實和理由很容易認同,達成協議,調解結案,損害的是第三方、集體甚至是國家的利益。這類案件調解起來異常的順利,很快就能結案,辦一個結一個,效率高。而這類案件又往往無辜受到牽連的案外人反映強烈。對於這樣的申訴,我們就應該去過問,有的時候我們在這些方面不夠敏感。我剛到高檢工作,就看到一個下級檢察機關以糾正了虛假訴訟作為成績報上來的一個信息,這個虛假訴訟發現後,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以調解結案。我就覺得不正常。虛假訴訟構不構成犯罪?即使不構成犯罪,你得作出判決,怎麼能運用調解去解決虛假訴訟的問題呢?提出來請下級檢察機關把問題搞清楚再向我們作出報告,要嚴肅、要敏感,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三,要加強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協會的協作配合。高檢院正在加強與銀保監會的反欺詐部門溝通,共同對保險理賠領域虛假訴訟易發多發問題做專題調研,要作出規範。我們本週請了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同志給我們作防範金融風險的報告,他特別講到了當前的假破產、假改制、假重組,逃廢銀行債務案件高發、集中多發,直接促成銀行資產幾千萬、幾億、十幾億被逃廢掉,是一個重大的金融風險的隱患。在這個領域,訴訟打假就是重中之重,應該提升各級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這類問題的重視程度。

第四,要加強案例指導。今年6月份,我們在河南新鄉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虛假訴訟監督的現場會,重點就是抓這個問題,為“三大攻堅戰”做一些監督方面的實際事情。會後,我們徵集了各地近年來辦理的130多件虛假訴訟監督的典型案例,正在進行梳理,編輯以後我們要分幾批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全國。這項工作需要我們各個方面高度重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把這個責任要承擔起來。剛才志剛委員談到的第二個問題涉及到中介、律師、仲裁、公正等領域的虛假訴訟,我們也和司法部就這個問題進行過溝通,加大在這個領域的虛假訴訟的防範懲治。仲裁、公正是有收費的,案件簡單,一做了結,責任就到了法院,一些不良的公證人員、仲裁人員有尋租的空間。有的一個機構一段時間內有幾十件類似的案件出來,比如上海的老人到內蒙古去公證房產,然後再回到當地法院去執行,異常。去年我在司法部就提出來,如果公證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公證應該給以賠償,這樣就會對這類案件的高發起到直接的遏制作用。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詢問會引起各方面的重視,各個方面會採取進一步有力的措施。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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